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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對鄰苯二甲酸鹽的限量要求
——綜合
2008年8月14日美國總統布什正式簽署頒布了《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時至今日,已有將近4年的時間。據稱,該法規是1972年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成立以來最為嚴厲的消費者保護法規。
據筆者調查,近幾年,我國出口美國的兒童玩具,由于產品中鄰苯二甲酸鹽含量的超標,時有被通報、召回的事件發生,給我國出口企業帶來了一定的聲譽和經濟損失。為了幫助企業更好地了解《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有關兒童產品中鄰苯二甲酸鹽的限量要求,筆者咨詢了第三方檢測機構PONY譜尼測試。
PONY譜尼測試的專家告訴筆者有關《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兒童玩具檢測中有關鄰苯二甲酸鹽限量的要求。該法案規定,自2009年2月10日之后,任何制造、供應、商業發布銷往美國或進口至美國的兒童玩具或兒童護理物品含有濃度超過0.1%的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或鄰苯二甲酸丁芐酯(BBP)都是違法的;任何制造、供應、商業發布銷往美國或進口到美國的能放入兒童口中的兒童玩具或兒童護理物品含有濃度超過0.1%的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和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也都是違法的。
為什么《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對鄰苯二甲酸鹽的要求如此嚴厲呢?這6種鄰苯二甲酸鹽對于兒童的危害又有哪些呢?筆者了解到,鄰苯二甲酸鹽是一類能起到軟化作用的化學品,被廣泛應用于兒童玩具產品中。含有鄰苯二甲酸鹽的軟塑料玩具及兒童用品有可能被小孩放進口中,如果放置的時間足夠長,就會導致鄰苯二甲酸鹽的溶出量超過安全水平,會危害兒童的肝臟和腎臟,也可引起兒童性早熟。
作為兒童玩具的出口企業,首先應了解出口國對于兒童玩具中鄰苯二甲酸鹽的限量要求,其次,從產品的原材料采購源頭上進行管控,要求上游生產商提供材料的合格檢測報告,若企業不具備檢測條件,可借助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工作,在產品的生產階段進行嚴格的檢測把關,以免成品由于質量問題給企業帶來嚴重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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