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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公布鞋類生態標志頒發準則
來源:貿發網 | 發布日期:2009-08-21
歐盟官方公報于2009年7月28日公布了歐委會第2009/563/EC號決議,為歐盟的鞋類生態標志訂立頒發準則。目前使用的準則,將于2010年3月31日后失效。
歐委會在檢查了現行準則(第2002/231/EC號決議)后,決定修改一系列產品釋義以及制定新準則。新決議有效期為4年。從歐委會新決議采納當日(2009年7月9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間提出的鞋類生態標志申請,可以比照現行。
新決議強調,鞋類包括所有擁有接觸地面的固定外鞋底以及旨在保護或覆蓋腳部的服裝。再者,鞋履不應包含任何電動或電子部件。此外,鞋履必須符合新決議附件內的準則。
附件指出,新準則旨在限制有毒殘余物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水平,以及推廣更耐用產品。例如,供應商必須確保皮制鞋履最終產品不含鉻VI,并提交EN ISO 17075測試報告作為證明。此外,供應商還必須提交測試報告,證明用于最終產品的材料不含有砷、鎘及鉛。同樣地,鞋履紡織部件中的游離及水解甲醛含量必須用儀器無法測出,而鞋履皮革部件中的甲醛則不可超過150ppm。
在有害物質的使用方面,決議禁止使用五氯苯酚及四氯苯酚,還有屬于22種芳香胺名單內的染料。此外,橡膠中亞硝胺的含量必須用儀器無法測出。
除此之外,決議還包含最終產品的包裝規定。其中,紙板箱必須使用百分之百循環材料,塑膠袋也必須含有至少75%的循環材料,或者必須是生物降解或可腐化物質。另外,供應商也必須提供如何保護環境以及產品取得其他歐盟生態標志的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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