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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資訊(09年前)
綢緞出口印度變數重重 業界下周聚議應對反傾銷
4月27日,印度反傾銷調查當局做出初裁,認定中國的綢緞產品存在傾銷,并且造成印度國內產業實質性損害。5家應訴的中國抽樣企業傾銷幅度在57.42%-115.74%不等,22家應訴企業的加權平均稅率為107.91%,調查當局建議對自中國進口的綢緞產品以最低限價方式征收反傾銷稅。印度在設定最低限價時按照抽樣企業、應訴企業和非應訴企業給予了分別待遇。目前,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正在組織專家進行評估。
本案于2005年5月18日立案,調查產品為原產于中國的每米克重在20-100克的綢緞產品,調查期為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共18個月,涉案金額高達1.81億美元(中國海關統計),涉案企業一百余家,是印度近年來對我發起的最大的一起反傾銷案件。
經多方努力,我會共組織了30家企業參與應訴,最終確定了5家抽樣企業。同時,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組織了行業集體無損害抗辯,由印度DUA律師事務所(中方合作所小耘律師事務所)代表行業遞交損害抗辯材料。
為使終裁取得有利結果,進一步收集應訴企業意見,研究下一步應訴策略,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將于2006年5月18日于成都召開此次應訴初裁總結會。
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法律部主任王濤日前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初裁并非最終結果,未來幾個月里中國企業尚要面臨聽證會、無損害抗辯及終裁等程序,為使終裁取得有利結果,商會通過進一步收集應訴企業意見,研究下一步應訴策略。至于印度這次初裁對中國綢緞企業的沖擊究竟有多大,該商會正在組織專家進行評估。
王濤還談到,印度反傾銷調查當局在初裁中,建議對自中國進口的綢緞產品以最低限價方式征收反傾銷稅,長達兩頁紙的最低限價內容按照抽樣企業、應訴企業和非應訴企業給予分別待遇。由于對中國不同企業的最低限價不一,一時難于判斷中國綢緞產品受影響的程度。
中國企業被裁如此高的傾銷幅度,與市場經濟地位申請被否定有關。中國商務部進出口貿易出口三處處長程永如對本報記者表示,印度自2005年起至今尚未給過中國一家企業市場經濟地位,而在此之前7起反傾銷案中曾給過中國10家企業市場經濟地位,印方在這方面呈現倒退的趨勢。
“中國企業被裁定的傾銷幅度都在50%以上,這意味著絕大多數企業都喪失出口印度的機會。但是,印度當地產的絲綢產品供不應求,每年約有1萬噸絲、綢等產品的缺口依賴進口來解決。而中國絲綢產品生產量占全球80%以上,印度難于找到合適的第三國來代替中國。”中國絲綢進出口總公司前總經理黃建謨說。
印度對中國反傾銷最常使用制裁方式是最低限價,即是將中國出口產品的到岸價低于最低限價的數額,作為臨時反傾銷稅進行征收。代理中國企業在此案中進行無損害抗辯的小耘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張毅透露,他有意爭取以價格承諾的形式,提出中印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價格,使中國大多數綢緞企業未來都能繼續出口。
據了解,價格承諾應由中國應訴的綢緞出口商、生產商等自愿在初裁公告后45天內提出,如被印方接受,可免收反傾銷稅,但達不到承諾價格的產品將不能獲得清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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