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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韓自由貿易協議紡織品零關稅草案公布
根據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于本(2007)年5月24日公布之美國與南韓自由貿易協議(FTA)草案內容,其中大部分南韓紡織與成衣產品,在雙方協議正式生效即可馬上享受零關稅優惠,而多數敏感產品則以10年方式逐步減讓關稅;預期美韓FTA恐將助長中國大陸紡品經由南韓違規轉運輸銷美國。
美國與南韓于本年4月1日完成長達10個月之FTA諮商,布什總統并于次日向美國會表達簽署美韓FTA意愿,而歷經約2個月,美行政部門終于公布了美韓FTA的條文內容草案,惟該協議仍需經美國與南韓兩國分別立法通過方得正式生效。
協議草案內容提供大部分紡織與成衣產品,于協議生效之首日立即適用零關稅之優惠待遇;而敏感紡織產品則以逐年減讓關稅方式,最多年限為第10年才適用零關稅。
美韓雙方協議針對各項產品訂定適用關稅減讓步驟,依所屬稅則號碼歸屬A-K等11項之減讓階段,例如,歸屬美海關稅則號碼(HTS) 6109.10.00之南韓棉質針織T恤產品,其正常貿易關系(NTR)關稅稅率為16.5%,適用10年方式減讓關稅(減讓階段G),故協議生效第1年調減稅率1.65%,第2至第10年之9年期分別各調減1.65%至零關稅;其它適用減讓階段G之產品尚有棉質梭織褲(包括牛仔褲)與棉質針織襯衫等產品。
而歸屬美海關稅則號碼(HTS) 6205.20.20之南韓男用棉質梭織襯衫產品,其正常貿易關系(NTR)關稅稅率為19.7%,適用5年方式減讓關稅(減讓階段D),故協議生效后之第1至第5年每年調減稅率3.94%至零關稅;而未獲立即零關稅優惠之產品尚有聚酯短纖維、聚酯長纖紗,以及聚酯長/短纖布匹等敏感產品,該等產品關稅均逐年調降。
雖然各界咸認美韓FTA是最復雜之協議,但其所含括之原產地規定卻相對地較為簡單,系采用「yarn forward」規定,亦即要求需使用美國及/或韓國的紗或布料制成方可享關稅優惠待遇,其中成衣內里亦規范必須為美國或韓國產制,但是不像中美洲自由貿易協議(CAFTA-DR)附帶其它特殊條件,例如:并未規范縫紉線、窄幅彈性布與口袋布皆需使用美國或南韓制,方可適用免稅規定。
由于南韓紡織產業結構極為完整,所以限用美韓原料之原產地規定,將不會造成南韓成衣出口商適用關稅優惠之困擾;惟協議中缺乏以下兩項規定,可能局限優惠關稅之適用:
原產地累積規定:協議中未規范此條款,亦即未允許使用美國其它自由貿易伙伴的原料可以適用關稅優惠待遇,例如墨西哥制之紗或布料。
關稅優惠限額規定(TPL):協議未涵括一定之限額數,以提供未符合FTA嚴格原產地規定,但符合一般原產地規定之產品關稅優惠待遇。
協議包括短缺原料規定,允許兩國無法充分供應之原料,進口商可申請增列短缺原料調查,惟經核準使用該原料之產品,進口適用免稅規定將受配額限制。
包括紡織品防衛條款,允許于輸美免稅產品激增對美國國內產業產生損害時,可以啟動防衛條款調查,倘調查結果顯示造成實質損害或威脅,得以恢復課征關稅或提高關稅。
包含嚴格之海關合作與查訪執行小組規定,藉以遏阻中國大陸與南韓因地緣接近,中國大陸紡品可能迂回借道南韓輸美所衍生之違規轉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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