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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開展加工貿易獲政策支持
近兩年來,我國紡織品的競爭能力引起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高度關注。
美國、歐盟頻繁使用各種措施,對我紡織品設限;土耳其對我國多類紡織品采取限制措施;巴西、南非多次向我國提出正式磋商請求;秘魯、厄瓜多爾、阿根廷、哥倫比亞、摩洛哥和突尼斯等國,均對我國紡織品的競爭力表示關注。
從長遠發展看,特保措施、反傾銷措施、人權、勞工標準、生態標準等非關稅壁壘將長期對我國出口產品構成威脅。
此外,近年來國內紡織行業固定資產投資增長迅猛,必將導致國內競爭加劇,企業“走出去”勢在必行。
據統計,截至2005年年底,我國經核準的境外紡織服裝企業有130 家,僅占我國對外投資存量的2%,占我國境外加工貿易投資總額的30%。中方投資額的70%是設備、原材料,且大部分是國產設備。
與此同時,我國政府高度重視企業“走出去”,尤其是積極引導和推動紡織企業對外投資。
1999年,國家出臺一系列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加工貿易的政策。主要涉及5個方面:投資便利化措施、推動銀行為紡織企業“走出去”優先提供貸款支持、實物投資享受一般貿易項下的出口退稅、外匯支持以及國家對企業在國內銀行取得(非優惠的)人民幣中長期貸款和周轉外匯貸款給予全額貼息,貼息按實際貸款期限計算,最長不超過3年。
其中企業受益最大是貸款貼息。享受貼息的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加工貿易企業批準證書,有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以及銀行向企業付貸款的轉賬憑證,企業付息結算清單。央企可直接向商務部、財政部申報,其他企業到企業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申報。
2005年,財政部、商務部聯合下發《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企[2005]255號 )。國家拿出一筆財政資金,向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包括境外投資(包括紡織企業在境外辦廠),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對外設計咨詢等給予支持。支持方向有三個:一是給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企業前期費用進行直接補助。對紡織企業境外投資來說,前期費用是指企業在項目所在國注冊境外企業之前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費、技術和商務咨詢費,補助費用比例原則上不超過申請企業實際支付費用的50%;二是對企業銀行中長期貸款給予不超過5年的貼息支持;三是對企業的境外運營費用給予補助。
2006年,國家決定將紡織品出口征稅收入用于支持紡織企業轉變外貿易增長方式和紡織企業“走出去”,實現原產地多元化。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商務部聯合下發《關于促進我國紡織行業轉變外貿增長方式支持紡織企業“走出去”相關政策的通知》。這筆錢取之于紡織,也用之于紡織,用以促進紡織企業“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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