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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不正當低價出口行為調查和處罰規定》即將出臺
據《中華工商時報》報道,2006年8月5日,商務部條約法律司有關人士表示,《不正當低價出口行為調查和處罰規定(暫行)》(以下簡稱新《規定》)最快有望在2006年10月出臺。
管早在2006年5月10日,商務部就將《不正當低價出口行為調查和處罰規定(暫行)》(修訂草案)公布在其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然而,時至今日,新《規定》仍未出臺。該人士表示,“因為牽涉的方面太多了,我們還在和有關商會、協會,企業以及律師事務所進行最后的協商!
其實,1996年,當時的外經貿部就已經出臺了《關于處罰低價出口行為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舊《規定》)。然而,促使商務部下決心再出臺類似法規的原因也是源自這部舊規定。
2005年8、9月的時候,美國惠而浦公司的一紙訴狀送到了商務部條法司。作為一家家電生產商,惠而浦認為中國天津的一家合資企業銷往美國市場的窗式空調價格過于低廉,影響了該公司在美國的窗式空調銷量。因此惠而浦試圖通過舊《規定》,要求取消這家公司的外貿經營權。
雖然在舊《規定》中,最嚴厲的懲罰措施便是取消企業的外貿經營權。然而,當2003年商務部成立以后,已經沒有資格去取締任何企業的外貿經營權。這部已經和時代脫節、同時缺乏操作性的法律引起了條約法律司的注意,也直接加速了新《規定》的立法進程。
同時,對于商務部來說,出臺新《規定》還有另外一份考慮。
商務部條約法律司的榮處長表示,“政府有責任、也有義務維護公平的對外貿易秩序!鄙虅詹織l約法律司的榮處長對記者表示,少數企業為了進一步增強出口競爭力,采取降低產品出口價格的方式進行銷售的不正當低價出口,這種行為不僅直接導致對外貿易秩序的混亂,也危害了企業自身的長遠發展和整個行業秩序。
事實上,低價出口給中國企業已經帶來了嚴重的危害,中國產品自1979年首次遭遇外國傾銷指控,2005年,全球對我國發起的反傾銷訴訟有663起,位居全球之首。也是在2005年,中國對外貿易有1000億美元的順差規模,使得人民幣升值面臨空前的壓力。
2005年11月,新《規定》就已經完成了第一稿。然而,新規的出臺并不像人們想像的那么順利。最直接的擔心是原本打算規范對外貿易秩序,結果反而成為國外反傾銷的直接證據。
商務部條約法律司有關人士表示,新《規定》出臺以后,商務部會進行主動調查,裁決某些有不正當低價出口行為的企業;然而另外一方面,商務部所進行的低價處罰,卻有可能成為國外機構對中國產品反傾銷的直接證據。
更加復雜的是,也許商務部處罰的只是部分企業,但是國外機構可能會將低價出口的行為擴展到整個行業,該人士指出,“他們甚至可能對全行業提出反傾銷訴訟,只是在測算時給予不同的反傾銷稅率!
商務部研究員梅新育表示,“新《規定》是為了降低遭到國外反傾銷的風險,因為出口國政府本來并無這種義務,出臺這樣一個條例,我們自己要承擔額外的成本,如果不是為了減少國外的反傾銷,那就沒有出臺的必要了!
在實際的調查取證過程中,商務部條約法律司相關人士表示,“商務部考慮也許有的企業生產成本就是很低,才能把出口價格壓得那么低!卑凑詹莅敢幎,被調查產品以低于該產品單位平均生產成本與平均管理、銷售和一般費用總和的價格對外出口的行為被認為是不正當低價出口行為。然而讓商務部感到為難的是,在界定低價出口方面,到底是以某一個企業的歷史價格情況為準,還是以某一個行業的價格情況為準。
此外,低價出口不僅是一個經濟問題,還牽涉到就業問題。
這位人士表示,條法司在去企業進行調研的時候,發現特別是一些民營中小企業,低價出口的情況很普遍,“對他們來說,機器運轉,工廠開工就很滿足了。”然而,一旦這些企業被界定為低價出口,就立刻面臨倒閉問題。而企業倒閉隨之帶來的失業問題也是商務部不愿意看到的。
對于不正當的低價出口行為,許多企業都深有體會。
然而,對于新《規定》的出臺,大部分企業卻并沒有那么熱情。
安徽一家叉車公司的總經理表示,“我們會考慮通過行業協會內部解決,如果要訴諸法律手段,就不必要了吧。”目前,該公司的產品出口量位居國內前茅,而其也很清楚國內某些叉車公司采用低價出口的行為進行不正當競爭,但是該公司依然不愿意利用新《規定》進行舉報。
還有一些企業對于新《規定》的出臺毫無興趣。奧康集團新聞發言人許兆凱表示,“我們企業走的是高端路線,那些企圖用超低價格出口的企業對我們根本不構成競爭。”
對于企業的上述心態,商務部的這位人士分析認為,首先,低價出口在中國出口企業是一個較為普遍的現象;其次,一些企業走高端路線,不愿意也覺得沒必要做行業內的“出頭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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