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會直通車
會展業呼喚統一高效的管理體制
近年來,我國會展業快速發展,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業已然雛形初現。會展產業發展正迫切呼喚著建立統一高效的全國會展管理體制,從而統籌全國會展業的規劃,規范會展市場,推動產業協調發展。
我國會展管理體制現狀
從全國情況看,現階段對會展的管理表現為以多頭審批為特征的逐級分類歸口管理和層層上報的管理體制。迄今為止,全國一直沒有設立統一的、權威的會展業行政管理機構,沒有形成一個有機統一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法規體系。
受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的約束,我國政府對會展業的管理主要通過展覽主辦單位的資格認定制和展會立項的資格審批制來實現的,即按照會展的性質、級別和類型,實施政府部門的歸口管理。對會展實行審批的部門包括商務部、貿促會、外交部、科技部、工商局、文化部等部門,因此會展的舉辦除服從地方政府“塊塊”的管理,還需要滿足行業主管部門“條條”的要求,帶有很強的行政色彩。
國內貿易展覽會先后由商業部、內貿部、國內貿易局、國家經貿委、商務部歸口管理;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加強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7]25號)規定,展覽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國務院和各級商務部門分級審批,其中以科研、技術交流為內容的展覽會由科技部審批,貿促會系統舉辦的展覽會由中國貿促會審批;一般展銷會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管理;出國展覽業務在20世紀80年代初由國務院審批,后來一度將審批權下放到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上世紀90年代初,出國展審批權歸外經貿部。自2001年1月1日起,所有出國展一律由中國貿促會審批。2003年內外貿合并,新的商務部成立,展覽業行政管理被明確劃為商務部的職能,但事實上現在仍按照國辦發[1997]25號文件多個部門具有展覽會審批權,此外,海關總署、公安部等多個部門實際上也參與了相關行政管理。
現行會展管理體制弊端
以審批為特征的展覽管理體制曾對我國展覽業初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政府職能的逐步轉變和我國展覽形勢的不斷發展,這種管理體制明顯不適應展覽業發展的需要,導致政府管理錯位、難以形成會展規范、重復辦展現象嚴重等弊端。
1.政府管理錯位。中央一級政府的錯位體現在一方面過多介入展會審批或直接介入展覽的舉辦,另一方面應有的宏觀調控、行業整體規劃、法律法規體系建設的職能卻沒有履行,缺乏權威的全國會展主管部門,難以成立全國會展行業協會和權威的國家級會展認證機構,也就難以制定全國統一的會展管理法規體系和全國會展業發展規劃,行業標準和市場準入標準缺失,造成越位與缺位現象同時存在,難以適應展覽市場化、產業化要求。
許多地方政府則只重視和熱衷具體的展覽活動,卻缺乏對本地展覽行業的總體規劃與宏觀管理,相關的法規政策不配套。
2.難以形成會展規范。展覽業實行分類歸口管理,每一個政府部門對所審批的展會都有相應管理規定。展會類別不同、管理部門也不一樣,所出臺的規定自然也不一樣。商務部有關于涉外經貿展會的管理辦法,中國貿促會有關于出國展覽的管理辦法,科技部有關于科技類展會的管理辦法,各部門對會展管理的范圍、標準以及報批的程序、要求都不一樣,全國會展難以形成統一的規范。
3.重復辦展現象嚴重。審批制是我國政府對展覽業實施的直接的行政干預式管理。政出多門、多頭審批和信息阻隔必然造成管理混亂、市場無序的局面,特別是主管部門的“只批不管”或“重批輕管”的傾向和做法,可能導致多家重復辦展、交叉辦展。由于主題雷同、資源分散,造成會展質量下降,無法體現會展產業的規模效應。多頭審批制還容易造成不公平、不公正和“尋租”現象的發生,并容易產生倒賣批文、違規操作、展名與展會內容不符等亂象,造成會展市場秩序的混亂。
政府在會展業發展中的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審批的逐步放開,商業性會展活動的增加,城市重復辦展、低水平展會甚至欺騙性展會現象層出不窮,這種現象的破壞力已經超越產業自身的調整能力,政府必須采取監管手段,在不影響市場化進程的前提下,優化資源配置,打擊違規操作。
在會展業發育的過程中,政府的角色應從會展的組織者和參與者,轉變為推動會展業發展的規劃、監管、服務和促進者。縱觀國外發達國家的會展發展經驗,政府在會展業發展中的作用包括以下幾方面:制定政策法規、確立戰略規劃、企業市場行為監管、公共產品供給和會展產業群培育。
1.制定會展政策法規。會展業作為一個發展中的產業,需要政策法規來規范、保障會展市場行為。政府主管部門可以在宏觀調控的層面上制定一些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章,為會展業發展營造一個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當前我國會展界期待著商務部制定展覽會認證標準、分等定級的評估標準,促進中國展會品牌建設。
2.制定會展業發展戰略規劃。政府會展主管部門要在對全球會展業發展的歷程、產業格局、競爭形勢等國際環境和中國的經濟社會現狀條件進行充分科學分析的基礎上,提出會展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發展目標、方向和原則,對全國會展業基礎設施和各方面資源的配置進行系統化指導,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復建設、重復辦展,引導會展業投資取向和指導政府公共產品供給的計劃。
3.加強會展市場監管。我國目前國際性展覽會還需要審批,但國內會展活動已經不需要行政審批了。面對市場化的會展業,政府部門監管進入了一個相對真空階段。
政府對會展業的監管可以通過發揮行業協會的職能得以實現。政府部門可以與行業協會合作建立會展業的市場準入機制、行業規范、知識產權保障體系和信用體系,保證會展市場正常運轉。政府應扶植行業協會的建立和發展,將一部分應該職能轉移給行業協會,使行業協會盡快發揮市場自律作用。
4.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支持。會展業對政府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需求非常大。會展活動期間,消防、公安、海關、檢疫、郵電等社會資源都需要集中在短時間內達到較大的供給高峰,此外政府官員在會展活動中露面,也是一種公共服務。會展對公共產品的集中需求與按照日常需要的公共產品供給之間的矛盾,需要政府從根本上解決,從機制上建立有利于會展業發展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給和交易規則,協調供需矛盾,為會展活動提供使用政府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正常程序。
會展場館建設一般是政府公共服務基礎設施投入,政府是其重要的投資主體,即令在財力有限的情況下,政府可以采取多元化投資方式參與一部分股,吸引國內外其他資金,采取多種方式建設會展場館。
5.促進會展產業群建設。會展產業群是圍繞會展活動的會展產業鏈企業、科研教育機構、中介結構、協會等機構形成的分工合作、相互作用的產業網絡。政府應積極培育會展產業群,推動會展業的交流研討會動,加速產業群的知識積累和流動,開展會展項目地營銷、推動新技術應用、培育會展人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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