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和發展可獨立解決貿易糾紛的貿易調解服務提供法理基礎,越南司法部已起草《貿易調解法令》并網上征求意見。
通過調解解決貿易糾紛的方式已在多部規范性經濟法律文件和越南簽訂的國際條約中體現,但只是提出總體原則,還沒有關于調解員、專業調解機構、調解程序和調解手續等具體規定和說明。實踐中,一些組織和企業先使用調解方式,之后才選擇法院訴訟和仲裁,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和普遍性。專業貿易調解活動始于2007年越南國際仲裁中心公布《調解規則》,但迄今只解決了5起貿易糾紛。
與此同時,地區和國際專業調解服務業務已經建立并穩定發展。在這種形勢下,為形成貿易糾紛解決機制的多樣化,減輕法院訴訟壓力,營造良好、穩定的投資經營環境,推動融入國際進程,制定《貿易調解法令》尤為迫切。該法令共7章38條,包括關于貿易調解員、貿易調解服務機構、程序、貿易調解手續、外國駐越南貿易調解機構的活動等具體規定。國家鼓勵當事方使用調解機制解決貿易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