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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茲別克斯坦出臺支持實體經濟和出口企業政策
來源:商務部網站 | 發布日期:2008-12-19
為克服世界金融和經濟危機的消極影響,保障宏觀經濟的穩定運行和實體經濟領域企業的穩健經營,促進居民就業,烏出臺對出口企業、主要工業領域企業和小企業實施定向支持政策。具體包括:加快基礎經濟領域設備和工藝的現代化改造過程,引進現代化的、靈活的小型工藝設備,生產高品質的、有競爭力的出口導向型產品;繼續提高國產商品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力,擴大銷售規模,開發新品種和有前景的銷售市場;大幅降低生產消耗和產品成本,包括工藝技術的合理化、降低材料和電能的使用量及其他消耗;引進產品質量管理國際標準體系,實行靈活的價格政策,在國際市場價格快速變化的條件下完善出口機制。
出口企業將獲得的具體優惠還包括:2009-2010年,企業可按低于規定的標準折舊,在國際市場商品的價格低于其出口商品價值時可暫停折舊6個月;出口企業的增值稅返還時間由原來的30天縮短到20天;紡織企業購買皮棉的銀行擔保有效期從90天延長到120天;2009年,出口企業因未能及時收匯而被罰款的期限從30天延長至60天;商業銀行向出口企業提供的用于補充流動資金的期限在12個月以內的貸款的利率將不超過再貸款利率的70%(目前的再貸款利率為14%);2009年向出口企業提供的所有能源產品和公共服務項目的漲價幅度將控制在6-8%之間。
出口企業將獲得的具體優惠還包括:2009-2010年,企業可按低于規定的標準折舊,在國際市場商品的價格低于其出口商品價值時可暫停折舊6個月;出口企業的增值稅返還時間由原來的30天縮短到20天;紡織企業購買皮棉的銀行擔保有效期從90天延長到120天;2009年,出口企業因未能及時收匯而被罰款的期限從30天延長至60天;商業銀行向出口企業提供的用于補充流動資金的期限在12個月以內的貸款的利率將不超過再貸款利率的70%(目前的再貸款利率為14%);2009年向出口企業提供的所有能源產品和公共服務項目的漲價幅度將控制在6-8%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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