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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資訊(09年前)
日本如何應對貿易摩擦
最初的摩擦是紡織品——勞動密集型產品,隨后鋼鐵、平板玻璃、造船等的摩擦上升到資金密集型,最后的彩電、汽車、半導體等則進一步上升到技術密集型。目前,電器、鋼鐵、化工品為主要摩擦對象。
早期的貿易摩擦,美歐對日要求主要集中于限制出口。如強迫日本對紡織品、鋼鐵出口實行自主限制,認定日本汽車、彩電傾銷。此后則將視線逐步轉到開放市場,如著名的美國要求日本電信電話公社開放電信設備采購案。同時,開放市場的斗爭也延展到日本加入關貿總協定的談判中。20世紀80年代前,貿易摩擦主要體現在具體商品及其進出口政策上,但對單個商品的糾纏并未根本解決美歐對日巨額貿易逆差,美歐將目光進一步投向日本的宏觀經濟政策。1985年美歐與日本簽署“廣場協議”,強迫其變更匯率制度即是一個明顯例子。
從全球角度看,上世紀,日本作為國際貿易最大受益者之一,同時也是貿易摩擦最大受害者之一,包含內外兩因素。(一)內因構成主因。首先,戰后的日本急于復興,“貿易立國”戰略的實質是以擴大出口帶動國內生產和經濟增長,在初期更以犧牲國內居民消費來集中社會各類資源擴大出口。忽視消費和進口的貿易政策,導致其進出口貿易結構嚴重失衡,出口金額和增速遠大于進口,日本產品大量沖擊他國市場,而他國產品卻被排斥在其市場之外。其次,市場過于集中在發達國家。追求高數量、高回報、高價格、高份額的出口“一邊倒”政策,引發的一個直接后果是市場高度集中。以1979年為例,日本運輸機械、化工、機電、金屬產品對美市場的依存度分別高達39.3%、26.9%、25.2%和21.4%。再次,市場結構閉塞復雜。日本貿易政策趨向出口,而產業政策和行業習慣則趨向“自給自主”和“關聯交易”,即注重使用本國產品、集團企業產品,注重長期穩定交易,不輕易接受“外來者”;加之復雜多重的交易結構,使得眾多外國產品難以進入日本市場。(二)外因為直接誘因。戰后,伴隨世界經濟發展的大起大落,各國高唱自由主義的同時,保護主義卻構成其貿易政策最根本的深層框架。這使得歐美在自由貿易與保護主義間左右搖擺,視其國內經濟發展需要,不斷調整貿易政策,屢屢采用各種保護主義手法維護本國產業利益。另外,世界經濟格局發生改變。美英等作為世界主要工業品生產國的經濟格局,在日德追擊下,于20世紀中葉發生根本改變,目前已轉為世界工業品的重要進口國。而經濟結構轉變的內在形式以破產、失業得以表現的同時,對外則以貿易摩擦的方式得以體現。
盡管日本在外界壓力下擴大開放國內市場,并被迫于1985年在美國紐約同主要西方大國簽署了讓本國付出沉重代價的“廣場協議”,不過,日本政府隨后采取了調整產業結構、擴大海外直接投資和向亞洲市場轉移投資等措施,積極與相關國家和地區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和投資協定,從而拓展了對外貿易,使日本數碼家電和汽車風靡全球。
經過數十年的發展,日本企業按照國家相關產業政策積極研發新產品,在相關部門指導下開展對外貿易,改變經營方式以避免貿易糾紛。
(一)加強內部發展,避免摩擦。
1,有序出口,從源頭實施控制。日本修改出臺了《貿易管理令》、《進出口交易法》、《紡織工業結構改善臨時措施法》等一系列措施,限制企業擴張設備和生產能力,維護出口秩序;加強行業自律,從整體上保證了出口的有序。目前,避免同業競爭,協同出口,維持市場格局等仍是日本主要廠家對外出口的策略。
2,調整產業和市場結構,實施質量、技術競爭。針對貿易摩擦商品主要以低價沖擊對方市場,政府積極鼓勵企業采取以質取勝戰略,從價格競爭躍升到質量、技術競爭,保持與國外競爭對手的非價格優勢,打消其挑起摩擦的口實,同時積極推行市場多元化戰略。
3,推動進口自由化,開放國內市場。面對國外日益高漲的指責和不斷增加的貿易紛爭,日本從20世紀60年代后期逐步開放國內市場,特別是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后,大幅下調和撤銷關稅,放寬進口限制,簡化進口手續,到80年代中期其平均關稅水平降至2.6%,低于美歐。同時放寬外國企業進入國內市場的準入條件。
4,擴大內需,降低出口倚重。作為根本扭轉貿易摩擦的途徑,日本意識到只有降低對出口的倚重,擴大內需,才會實現更為平衡的貿易格局和經濟發展。
(二)擴大對外投資與合作,轉移摩擦。
1,放寬資本輸出限制,擴大對外投資。面對不斷增加的摩擦和企業自身尋求發展的矛盾,日本最終將目光投向在海外投資建廠,以化作當地企業,通過貢獻就業、稅收等,尋求避風港。20世紀60年代起彩電、鋼材、汽車等企業相繼在美投資設廠,即源于這一背景。
2,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創造協調的外部空間。針對國際社會不斷增強的指責,日本開始由專注于自我發展,轉為“謀求國際社會共同發展”。1985年后,相繼成立國際協力事業團、海外經濟協力基金,通過ODA(日本政府開發援助)等擴大對發展中國家援助。實施特惠關稅制度,在優惠關稅框架內,對發展中國家多種產品取消和降低關稅。
(三)完善機制,應對摩擦。
1,建立多層次的應對機制。經歷了長期的貿易摩擦困擾,日本開始高度重視應對摩擦。在政府層面,以經產省為主,從國別和行業政策予以對應。對于跨部門事務,則由凌駕各部之上的首相官邸居中協調。在企業層面,大型跨國企業普遍內設法務部,外聘專家,專門處理糾紛,形成了較強的應訴抗辯能力。團體作為日本經濟格局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則在應訴、交涉、信息收集、協調等方面,發揮了獨特作用。如在日美汽車談判中,日本汽車工業會負責提供證據材料;美對日鋼材反傾銷案中,日本鋼鐵聯盟和機械出口組合致函美國商務部反映行業意見等。目前,日本公正貿易中心作為跨行業應訴支援團體,專司外國經貿法規調研,跟蹤外國對日反傾銷、保障措施情況,提供信息咨詢和法律援助等。
2,完善分工協作體制。根據摩擦性質不同,政府、企業和團體分工協作,采取不同應對。在反傾銷應訴中,主要以企業為主,團體后援,輔以政府交涉。如反傾銷調查中的產業損害評估,由于單個企業不易應對,多由行業團體出面組織、協調,政府主要在幕后調停。應對保障措施時,以政府交涉為主,業界配合。
3,建立對外磋商溝通機制。事先溝通、防患未然是日本對外交涉的重要特點。
4,加強多邊交涉。世貿組織建立糾紛解決機制后,日本積極加以利用,單獨起訴10起,絕大多數是針對美國;作為第三方參與起訴則有16起,主要由歐盟牽頭;直接與發展中國家交鋒的訴訟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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