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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資訊(09年前)
2008年美國技術性貿易壁壘情況
1.電子電氣產品市場準入和產品回收問題
美國對電氣電子產品維持著復雜的市場準入規則,聯邦、地區、各州往往采用不同的技術法規和標準,這些要求缺乏一致性和透明度,導致即使滿足美國聯邦法規的要求也無法清關。而且這些標準在易燃性、測試方法等眾多方面與IEC國際標準具有重大差異。美國高度依賴第三方合格評定,電子電氣產品在進入美國市場時事實上必須通過第三方認證。
美國各州在2008年提出了多項有關電氣電子產品回收的法案,如密蘇里州要求生產商采納并執行計算機設備回收計劃;佛蒙特州提出建立電子裝置回收和重復利用體系等。這些法案并未對回收的廢舊電子電器產品的再生給出明確的處理要求,似乎更著重于收集和制造商承諾的關注,該漏洞容易造成廢舊電子電器產品越境轉移的發生,和其法案的宗旨有偏離。中方高度關注美國各州針對相同產品所采用的不同回收制度,這些差異會對生產商造成不必要的負擔。
2.玩具和兒童產品標準問題
美國高度重視玩具和兒童產品的安全,2008年先后有緬因州《防止玩具及兒童產品中的有毒化學物質損害兒童健康和環境法案,LD 2048,H1432》、密歇根州《含鉛物質,2007年公共法案161》等多項法案出臺。2008年8月14日美國正式頒布并實施了《消費品安全改進法》(簡稱CPSIA)。根據CPSIA的規定,各州或行政區只要向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通告或口頭報告意見,并符合一定條件,就能制定與CPSIA不同的規定。
這意味著將來可能會有更多更嚴格的州級涉及兒童產品中鉛含量限制的規定出臺。而對于各州現已建立的法規標準,CPSIA第106條同樣做出了規定,只要各州或行政區在該法案通過后90天內以委員會需要的特定格式和特定方式向委員會提交申請,這些各州已制定的法規就將繼續有效。這樣的規定,一方面,導致了各州之間對于鉛含量的標準存在一定的差異,如對于部分重金屬,有的州規定了限值、有的州則是絕對禁止,這些差異對生產商造成了額外的負擔,將不得不為進入不同州市場的產品進行不同的設計;
另一方面,美國部分州對于玩具和兒童產品中的鉛禁令過于苛刻,如馬里蘭州等地方政府完全禁止生產和銷售含鉛兒童產品。中方認為,對于鉛含量的零指標要求缺乏科學依據。兒童用品中的總鉛含量包括可溶性鉛含量和不可溶性鉛含量,而僅僅可溶性鉛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傷害,因此世界上多數國家都僅對玩具中的可溶性鉛進行限制,沒有對總鉛含量實施限制。有關玩具安全的國際標準ISO8124已對鉛含量做出了規定,中方建議美國應根據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TBT協定》)的要求以該國際標準作為其技術法規的基礎。
美國于2008年10月31日發布通報《某些兒童用品的第三方測試;評定聯邦法規法典第16編第1508部分、1509部分,和/或1511部分符合性的第三方合格評定機構的認可要求的公告》,規定了嬰兒床和奶嘴的第三方合格評定機構的認可要求。中方認為,美國該法規通報日期10月31日,評議截止日期為2008年11月21日,評議時間僅為21天,且法規批準和生效的日期為10月22日,即,該法規在評議截止日期前就經批準生效,不符合(《TBT協定》)的相關規定。中方希望美國能重視并更好地履行《TBT協定》的透明度原則。此外,該法規對“政府實驗室”的附加認可要求非常苛刻,使中國的官方實驗室處于不利地位。
3.強制性原產地標簽規定問題
美國農業部于2009年1月15日發布《強制性原產地標簽》。該最終規則規定牛、易腐農產品等若干農產品須強制性加貼原產地標簽。根據該規則,加貼單一美國原產地標簽(規則允許加貼混合原產地標簽,如在加拿大出生的牛運往美國飼養并屠宰,則可加貼原產地標簽為美國、加拿大,前后次序不限)的牛肉、豬肉、雞肉、山羊肉和羊羔,必須從其主體的出生或孵化、飼養到屠宰;澳洲堅果、美國山核桃、人參和花生,其從種植到采摘;以及野生或人工養殖的魚和貝類,從其繁殖、捕撈到處理的過程都必須在美國國內完成(懸掛美國國旗的船只屬于美國國內),這將使得美國農產品工作者為了加貼單一美國原產地標簽而不能從國外進口原料(如小牛犢),嚴重阻礙了外國產品對美國的進口。規則同時還要求供應商與零售商保存產品記錄,為此,供應商與零售商不得不對其受規則所調整的產品逐個整理并每天需要維持和更新,盡管某些產品如水果等的保鮮期或銷售周期十分短暫,龐大的工作量與產品數據將導致供應商與銷售商不合理的成本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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