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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經濟促進法》獲通過明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來源:國際商報 | 發布日期:2008-09-02
29日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循環經濟促進法》。該法將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該法分總則、基本管理制度、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激勵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七個部分。
總則第一條稱,為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該法所稱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
該法規定了幾種違法行為可處以5萬元人民幣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如礦山企業未達到經依法審查確定的開采回采率等。違反該法規定,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對于爭議較大的“對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電、氣等資源性產品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該法根據實際情況,沒有作出規定。而是規定,國家實行有利于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的價格政策,引導單位和個人節約和合理使用水、電、氣等資源性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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