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歐盟委員會對原產于中國的聚酯長纖面料作出反傾銷期中復審終裁:盡管被調查產品與原涉案產品存在差別,但它們的基本屬性、化學屬性和技術屬性是相同的,因此不修改原反傾銷措施的征稅范圍,并取消此次反傾銷期中復審調查。
2008年6月,應德國有關單位的申請,歐盟對原產于中國的聚酯長纖面料進行反傾銷期中復審立案調查。申訴方指出,當前的反傾銷措施針對染色的(包括染成白色)、聚酯變形或非變形長絲含量至少等于85%的聚酯長纖面料,但該公司進口的產品僅用于生產特殊粘膠帶,該產品用于在發動機(尤其是汽車發動機)線束中的電纜隔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