纖維成分標簽作為衡量紡織品重要的服用性能而日益受到消費者的關注,美國、日本、歐盟等國家和地區相繼頒布有關纖維成分標簽的技術法規和標準,如歐盟發布的2008/121/EC號指令,分別對紡織纖維的名稱、紡織品標簽內容和其它標記提出了嚴格的要求,如紡織品名稱、纖維成分和標簽所標內容不符、標簽字體不明顯或含混不清、生產商沒有在相關文件中清楚列明纖維成分的名稱和資料等,都將被列為不合格產品,而且還對成分標簽標注及纖維含量允許偏差作了具體要求,規定僅有一種纖維組成的紡織產品方可使用“100%”、“純”、“全”等標識。
為此,檢驗檢疫部門提醒相關服裝出口生產企業,要認真解讀國際上有關纖維成分標簽的技術法規和標準,使用標準規定的術語和名稱。同時要按標準規定,正確標明纖維含量、種類,纖維成分及含量比例必須與實物相符,以規避貿易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