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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制國家 出口交易需謹慎
案情簡介
中國出口企業X公司于2006年向委內瑞拉某大型電信運營商C公司出口10000臺手機,價值200余萬美元。由于委內瑞拉外匯管理制度較為嚴格、復雜,為了獲得支付貨款所需的外匯,C公司隨即向委內瑞拉外匯管理委員會(CADIVI)提出美元購匯申請,并取得相應的許可AAD(Autorización para la Adquisición deDivisas)。
2006年底,C公司根據已取得的購匯許可AAD,申請以美元支付到期貨款時,恰逢委內瑞拉政府對C公司實行國有化,CADIVI以C企業需要審計為由,拒絕了C公司的購匯請求。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險,X公司遂委托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中國信保)代為追討欠款。
由于本案涉及委內瑞拉復雜的外匯管理制度,因此有必要對外匯管理制度加以介紹,以便廣大出口企業在向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出口時,能夠有所借鑒,謹慎交易。
外匯管制簡介
(一)外匯管制的定義
外匯管制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政府對居民在經常項目下的外匯買賣和國際結算進行限制。廣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政府對居民和非居民的涉及外匯流入和流出的活動進行限制性管理。不管是狹義還是廣義的外匯管制,都是一國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和國際貿易政策。
外匯管制有多種方式,其中與我國出口企業密切相關的是對進口付匯的管制,這種管制通常表現為進口商只有得到外匯管理當局的批準,才能在指定銀行購買一定數量的外匯。外匯管理當局根據進口許可證決定是否批準進口商的買匯申請。有些國家還將進口批匯手續與進口許可證的頒發同時辦理。本案項下C企業對外支付美元就涉及到委內瑞拉政府對進口付匯的管制。而且在嚴格的外匯管制下,一國通常實行復匯率制度,即官方匯率和市場匯率混合使用,且二者之間相差較大,委內瑞拉即屬于此類國家。
(二)各國進口付匯管制簡介
下面僅主要介紹拉美和非洲一些國家以及俄羅斯在進口付匯方面的管理規定:
1、委內瑞拉
該國的進口企業首先要在CADIVI官方網站上注冊,進行外匯管理體系用戶登記(RUSAD),下載并填寫提交有關的申請表,CADIVI審核通過后將會在其網站上公布通過審批的AAD號,并將所需外匯金額在其賬戶中單獨劃出,以備貿易用匯需要。在拿到AAD以后,委內瑞拉進口商才能夠開立信用證以及接受海外出運。在清關以后,還需要將拿到的有關單據,交給CADIVI進行進一步的核查,審查通過后,公示ALD(Autorización de Liquidación de Divisas)號,即將賬戶上的美元實際劃給進口企業。最后進口企業再向委內瑞拉中央銀行索購外匯,用于實際支付。委內瑞拉政府相關規定顯示,用匯許可在被批準之日起120個自然日內有效,而且外匯將優先用于食品、日用品等生活必需品的支付,其他商品的進口用匯將不享有優先權,審批手續也更為嚴格。根據實際經驗,從開始申請到撥付外匯大約需要4個月的時間。而且委內瑞拉實行復匯率制,美元與強勢玻利瓦爾(委內瑞拉自2008年起開始流通的新貨幣)的官方比價為1:2.15,市場比價約為1:5.6。
2、阿根廷
阿根廷規定所有進口產品均可通過預先支付完成,任何產品應在預先支付后360日內出具產品國內銷售證明。如未在期限內在國內銷售,應將預付款額或未在國內銷售的產品所用額度進行結算,匯率小于預付款日的參考匯率。允許在國內銷售期限平行時間內進行進口預先償付債務。而對于向國外服務貿易提供者付款(如運費、保險、技術服務、酬勞等)則不存在任何限制。
3、俄羅斯
1998年金融危機以后,俄進一步加強了對進口貿易的管理,禁止以商業信貸和預付款的方式將資金匯出境外,只有在得到商品已進入海關監管區的通知后或進口商開立信用證的情況下,銀行方可進行支付。1999年初,俄央行規定,俄進口商在向國外預付進口貨款時,必須在負責匯付的銀行存上等同于貨款的盧布款,待其提交貨單證后,方可被退還盧布款。2001年1月,俄開始實施《對進口商支付外匯實行監督的制度》,擴大了對在進口活動中使用外匯的監督范圍,不僅可以監督支付外匯的出口合同,而且可以監督以盧布和票據進行結算的各種出口合同,俄政府正在計劃將外匯監督擴大到轉口業務和臨時進口業務。
4、非洲國家
(1)埃塞俄比亞該國實行“外匯批發拍賣制度”,凡一次性申買外匯高于50萬美元者需通過參加拍賣獲得所需外匯;凡低于50萬美元者,均無需參加外匯拍賣,可直接到各有關商業銀行自由申買。該國還規定匯款不能超過5000美元,進口貨物超過2000美元需要裝運前證明
(2)坦桑尼亞
該國的外匯管制有所放松,現在可以憑形式發票(PI)到銀行預付20%貨款。
出口企業應對外匯管制國家的措施
目前全球仍有不少國家實行不同程度的外匯管制,其中對涉及進口付匯的管理規定也不盡相同。像本案項下委內瑞拉的外匯管制就十分嚴格和復雜,出口企業X直至無法收匯之后才完全弄清楚該國的相關規定。因此我國出口企業在向外匯管制國家出口之前,有必要充分了解該國的相關規定,做到心中有數,謹慎交易,具體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咨詢我駐外經濟商務參贊處
我國駐外經濟商務參贊處的網站上一般都有對該國經濟或外匯外貿政策的介紹,出口企業可從這類網站上查詢相關信息。
(二)充分利用中國信保等專業機構保障收匯安全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作為保障出口商收匯風險的專業化公司,掌握了一些國家的外匯管制資料和外匯政策,出口企業可以向其咨詢,借助中國信保豐富的“資料庫”掌握相關信息。
此外,一旦出口企業因為進口國外匯管制而無法收匯,可以借助中國信保的專業力量減少和挽回損失。本案項下,出口企業X就積極向中國信保提供了中間商、買方的詳細信息,而中國信保也正是通過中間商敦促委內瑞拉的C企業完成外匯申購,最終成功追回全部欠款。由于中國信保具有豐富的海外債務追討經驗,在追討過程中能夠動員多方力量,對進口商適當施壓,敦促其盡早解決對外付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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