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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貿易合同的訂立
來源:國際商報 | 發布日期:2011-09-29
我國進口業務中主要采用購貨合同和購貨確認書兩種形式。購貨合同是書面合同中內容最詳細,條款最具體,格式相對穩定的一種形式,主要用于大宗業務。購貨確認書是一種簡式合同,與購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主要用于小批量業務。企業一般都印有固定格式的購貨合同和購貨確認書。當面成交由雙方共同簽署;函電磋商成交則由我方簽署后,將正本一式兩份送交賣方簽署退回一份,以備存查,并作為履行合同的依據。當然,采取數據電文形式的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
購貨合同的內容從結構上來說,購貨合同包括約首、本文和約尾三部分。第一部分是約首,即合同的首部,包括合同名稱、合同編號、簽約日期和地點、買賣雙方名稱和地址等。第二部分是本文,本文部分是合同的主體,其條款包括主要交易條件和次要交易條件,主要交易條件往往涉及到商品的品質、數量、包裝、價格、交貨條件、運輸、保險、支付方式等,次要交易條件作為主要交易條件的補充,涉及商檢、違約、索賠、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方面的內容。第三部分是約尾,即合同的尾部,通常載明合同使用的文字及效力、合同正本的份數、附件及其效力,以及有正當權限的雙方當事人代表的簽字。
購貨合同的主要內容標的物條款標的物條款涉及到商品的品質、數量和包裝條款。品質條款涉及到商品的名稱、質量的規定方法和品質機動幅度及品質公差;數量條款主要涉及到重量的表示方法,計量單位和溢短裝條款;包裝條款主要包括包裝的種類、包裝的標志等內容。
貿易術語貿易術語屬于價格條款內容。
由于海運運費一直上漲,目前我國出口合同大多采用FOB貿易術語,進口采用CIF貿易術語,由對方支付運費,以降低運費上漲帶來的風險;同時內地交易可能涉及FCA和CIP等國際多式聯運的貿易術語。進口中采用三種常用的貿易術語FOB、CFR和CIF有一些問題需要在實際業務中加以注意。
(1)采用FOB術語,需注意以下問題:船貨銜接的問題:按《INCOTERMS2000》,在FOB術語下,買方負責租船定艙,并將船舶名稱、裝貨地點(船位)及要求交貨時間適時通知賣方;而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在指定裝運港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并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因此,在FOB合同中,訂約后買賣雙方必須加強聯系,密切配合,防止船貨脫節。在大宗貨物交易時,買方自行租船運輸,問題不大。但在零星雜貨交易,利用班輪運輸時,因艙位一般需要預訂,除非買方在出口地設有代理商,否則會很不方便。所以,在實際業務中,以FOB術語成交的零星雜貨貿易,買方經常委托賣方代為訂艙。除非另有協議或根據行業習慣,買方應負責償付賣方由于代辦上述手續而產生的任何費用,并承擔訂不到艙位的風險。
托運人身份的確定問題:FOB合同中買方委托賣方代為訂艙時,誰來承擔托運人的身份即賣方以何種名義安排船運需要做出約定。
買方與賣方究竟由誰承擔托運人的身份,當事人有約定時,應按約定辦理。當事人無約定時,應按合同中所約定的條件辦理。例如在FOB中,付款條件為付款交單時,如約定提示提單時支付價款或提示貨運單據時支付價款或有賣方須向買方提出提單的約定時,通常認為賣方必須承擔托運人的身份。在實際業務中采用FOB貿易術語進口最好由我方指定貨代公司來安排貨物運輸,即采用“指定貨”方式,以減少賣方控制運輸導致欺詐可能。
《INCOTERMS2000》的FOB與《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的FOB Vessel的區別問題:《1941年美國定義修訂本》也對FOB術語進行了解釋。Free On Board的OnBoard就《INCOTERMS 2000》的FOB而言,專指海洋或內河運輸的“船舶上”,但就《1941年美國定義修訂本》的FOB而言,On Board一詞泛指各種運輸工具上(如火車、卡車、駁船、船舶、飛機),而不限于海洋船舶上,具體上,《1941年美國定義修訂本》把FOB術語分為6種,而其中的一種是FOBvessel,其與《INCOTERMS2000》的FOB很相似,但其中仍有若干區別,在使用中需要注意,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
如果采用FOBVessel方式從美國、加拿大等國進口,表明采用的是《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需要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貨物在出口國報關辦理及其相關稅費的承擔問題,如果沒有規定,按照《定義》則應該由我進口方承擔。
(2)使用CIF時應注意的問題賣方租船/訂艙的責任:CIF項下賣方負責租船/訂艙,支付運費。根據《INCOTERMS2000》,賣方只負責按“通常的條件”(on usualterms)租船或訂艙,使用通常用來運輸該項合同貨物那種類型的海輪,經“慣駛的航線”(by the usualroute)裝運貨物。因此,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否則買方無權提出關于限制船舶的國籍、船型、船齡等要求。
賣方辦理保險的責任:CIF術語下賣方負有辦理保險的責任。辦理保險時必然牽涉到保險險別的選擇和投保金額的確定。關于投保險別雙方我方最后能夠明確規定,否者出口方只有義務投保險別最低的基本險,即C.I.C的平安險或者I.C.C(C)險。關于投保金額,《INCOTERMS2000》規定:如無相反的明示協議,最低保險金額應為合同規定的價款加10%,即CIF價的110%,并應采用合同或者匯票貨幣。
(3)使用CFR術語時應注意的問題按CFR術語訂立合同,需特別注意的是裝船通知問題。因為,CFR術語項下,貨物的風險從貨物越過出口裝運港船舷時起轉移至買方承擔,如果需要買方自行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因此,賣方是否及時發出充分的裝船通知是影響買方是否能夠及時投保規避風險的關鍵問題。
價格條款價格條款是購貨合同的核心條款,價格由單價和總值兩部分構成,同時還涉及到支付貨幣的選擇等。
(1)價格:國際貿易中單價一般需由四項內容構成部分,計價貨幣、單位價格金額、計量單位和貿易術語,如:Unit Price: USD300.00per M/T FOB NEWYORK《INCOTERMS 2000》;而總值是單價和數量的乘積。
(2)支付貨幣(計價貨幣):進口貿易中支付貨幣應該采用軟幣,即一定時期內一直趨向貶值的貨幣。如果采用硬幣,最好能采用即期交易,縮短對外付匯的時間,如果采用軟幣支付,則最好采用遠期交易,延長付匯時間。
裝運條款裝運條款是買賣合同的重要條款,通常包括交貨時間、裝運港/地、目的港/地、能否分批裝運、能否轉運等內容。如:Shipment:During May/June 2007 in two equal monthly lots from New York port to Shanghai port, with transshipment not allowed.(裝運條款:2007年5/6月份裝運,分兩等批,每月各裝一批,從紐約港運至上海港,不準轉運。)裝運時間最好明確而且具體,不要采用即期(immediate)、盡快(as soon as possible)等字樣;分批裝運中如果有限制批次、裝運時間和每批裝運量的規定,則出口方其中任何一批不符合約定,則該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效,需要我方通知開證行接受存在不符點單據后才默認開證行對于信用證內容修改,該批和以后各批次才會恢復有效。同時要注意合同和信用證關于分批裝運和轉運的不同,合同中如果沒有規定允許,則屬于不允許,而信用證沒有相反的規定,則認為允許。故最好在合同與信用證中均明確規定是否允許分批和轉運。
保險條款保險條款主要涉及貨物運輸途中的風險和造成的損失,保險金額以及中國保險條款(C.I.C)和英國協會貨物保險條款(I.C.C)的主要險別和保險的范圍,如果由進口方保險,通常不需要對貨物加成。
支付條款支付條款通常包含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兩個方面。支付工具涉及到匯票、本票和支票,國際貿易中主要運用匯票,支付方式主要有匯付、托收和信用證三種方式。匯付有信匯(M.T)、電匯(T/T)和票匯(D/D)三種,實際業務中電匯由于速度快,采用較多;跟單托收根據銀行把單據交給買方要求的條件可以劃分為付款交單(D/P)和承兌交單(D/A),付款交單又可以分為即期付款交單(D/Patsight)和遠期付款交單(D/Paftersight),承兌交單出口方需要開立遠期匯票,主要進口方承兌后即可取得單據辦理提貨手續,對于進口方風險相對較小。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有條件的付款保證,一般涉及金額較大進口合同。
購貨合同的內容從結構上來說,購貨合同包括約首、本文和約尾三部分。第一部分是約首,即合同的首部,包括合同名稱、合同編號、簽約日期和地點、買賣雙方名稱和地址等。第二部分是本文,本文部分是合同的主體,其條款包括主要交易條件和次要交易條件,主要交易條件往往涉及到商品的品質、數量、包裝、價格、交貨條件、運輸、保險、支付方式等,次要交易條件作為主要交易條件的補充,涉及商檢、違約、索賠、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方面的內容。第三部分是約尾,即合同的尾部,通常載明合同使用的文字及效力、合同正本的份數、附件及其效力,以及有正當權限的雙方當事人代表的簽字。
購貨合同的主要內容標的物條款標的物條款涉及到商品的品質、數量和包裝條款。品質條款涉及到商品的名稱、質量的規定方法和品質機動幅度及品質公差;數量條款主要涉及到重量的表示方法,計量單位和溢短裝條款;包裝條款主要包括包裝的種類、包裝的標志等內容。
貿易術語貿易術語屬于價格條款內容。
由于海運運費一直上漲,目前我國出口合同大多采用FOB貿易術語,進口采用CIF貿易術語,由對方支付運費,以降低運費上漲帶來的風險;同時內地交易可能涉及FCA和CIP等國際多式聯運的貿易術語。進口中采用三種常用的貿易術語FOB、CFR和CIF有一些問題需要在實際業務中加以注意。
(1)采用FOB術語,需注意以下問題:船貨銜接的問題:按《INCOTERMS2000》,在FOB術語下,買方負責租船定艙,并將船舶名稱、裝貨地點(船位)及要求交貨時間適時通知賣方;而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在指定裝運港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并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因此,在FOB合同中,訂約后買賣雙方必須加強聯系,密切配合,防止船貨脫節。在大宗貨物交易時,買方自行租船運輸,問題不大。但在零星雜貨交易,利用班輪運輸時,因艙位一般需要預訂,除非買方在出口地設有代理商,否則會很不方便。所以,在實際業務中,以FOB術語成交的零星雜貨貿易,買方經常委托賣方代為訂艙。除非另有協議或根據行業習慣,買方應負責償付賣方由于代辦上述手續而產生的任何費用,并承擔訂不到艙位的風險。
托運人身份的確定問題:FOB合同中買方委托賣方代為訂艙時,誰來承擔托運人的身份即賣方以何種名義安排船運需要做出約定。
買方與賣方究竟由誰承擔托運人的身份,當事人有約定時,應按約定辦理。當事人無約定時,應按合同中所約定的條件辦理。例如在FOB中,付款條件為付款交單時,如約定提示提單時支付價款或提示貨運單據時支付價款或有賣方須向買方提出提單的約定時,通常認為賣方必須承擔托運人的身份。在實際業務中采用FOB貿易術語進口最好由我方指定貨代公司來安排貨物運輸,即采用“指定貨”方式,以減少賣方控制運輸導致欺詐可能。
《INCOTERMS2000》的FOB與《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的FOB Vessel的區別問題:《1941年美國定義修訂本》也對FOB術語進行了解釋。Free On Board的OnBoard就《INCOTERMS 2000》的FOB而言,專指海洋或內河運輸的“船舶上”,但就《1941年美國定義修訂本》的FOB而言,On Board一詞泛指各種運輸工具上(如火車、卡車、駁船、船舶、飛機),而不限于海洋船舶上,具體上,《1941年美國定義修訂本》把FOB術語分為6種,而其中的一種是FOBvessel,其與《INCOTERMS2000》的FOB很相似,但其中仍有若干區別,在使用中需要注意,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
如果采用FOBVessel方式從美國、加拿大等國進口,表明采用的是《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需要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貨物在出口國報關辦理及其相關稅費的承擔問題,如果沒有規定,按照《定義》則應該由我進口方承擔。
(2)使用CIF時應注意的問題賣方租船/訂艙的責任:CIF項下賣方負責租船/訂艙,支付運費。根據《INCOTERMS2000》,賣方只負責按“通常的條件”(on usualterms)租船或訂艙,使用通常用來運輸該項合同貨物那種類型的海輪,經“慣駛的航線”(by the usualroute)裝運貨物。因此,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否則買方無權提出關于限制船舶的國籍、船型、船齡等要求。
賣方辦理保險的責任:CIF術語下賣方負有辦理保險的責任。辦理保險時必然牽涉到保險險別的選擇和投保金額的確定。關于投保險別雙方我方最后能夠明確規定,否者出口方只有義務投保險別最低的基本險,即C.I.C的平安險或者I.C.C(C)險。關于投保金額,《INCOTERMS2000》規定:如無相反的明示協議,最低保險金額應為合同規定的價款加10%,即CIF價的110%,并應采用合同或者匯票貨幣。
(3)使用CFR術語時應注意的問題按CFR術語訂立合同,需特別注意的是裝船通知問題。因為,CFR術語項下,貨物的風險從貨物越過出口裝運港船舷時起轉移至買方承擔,如果需要買方自行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因此,賣方是否及時發出充分的裝船通知是影響買方是否能夠及時投保規避風險的關鍵問題。
價格條款價格條款是購貨合同的核心條款,價格由單價和總值兩部分構成,同時還涉及到支付貨幣的選擇等。
(1)價格:國際貿易中單價一般需由四項內容構成部分,計價貨幣、單位價格金額、計量單位和貿易術語,如:Unit Price: USD300.00per M/T FOB NEWYORK《INCOTERMS 2000》;而總值是單價和數量的乘積。
(2)支付貨幣(計價貨幣):進口貿易中支付貨幣應該采用軟幣,即一定時期內一直趨向貶值的貨幣。如果采用硬幣,最好能采用即期交易,縮短對外付匯的時間,如果采用軟幣支付,則最好采用遠期交易,延長付匯時間。
裝運條款裝運條款是買賣合同的重要條款,通常包括交貨時間、裝運港/地、目的港/地、能否分批裝運、能否轉運等內容。如:Shipment:During May/June 2007 in two equal monthly lots from New York port to Shanghai port, with transshipment not allowed.(裝運條款:2007年5/6月份裝運,分兩等批,每月各裝一批,從紐約港運至上海港,不準轉運。)裝運時間最好明確而且具體,不要采用即期(immediate)、盡快(as soon as possible)等字樣;分批裝運中如果有限制批次、裝運時間和每批裝運量的規定,則出口方其中任何一批不符合約定,則該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效,需要我方通知開證行接受存在不符點單據后才默認開證行對于信用證內容修改,該批和以后各批次才會恢復有效。同時要注意合同和信用證關于分批裝運和轉運的不同,合同中如果沒有規定允許,則屬于不允許,而信用證沒有相反的規定,則認為允許。故最好在合同與信用證中均明確規定是否允許分批和轉運。
保險條款保險條款主要涉及貨物運輸途中的風險和造成的損失,保險金額以及中國保險條款(C.I.C)和英國協會貨物保險條款(I.C.C)的主要險別和保險的范圍,如果由進口方保險,通常不需要對貨物加成。
支付條款支付條款通常包含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兩個方面。支付工具涉及到匯票、本票和支票,國際貿易中主要運用匯票,支付方式主要有匯付、托收和信用證三種方式。匯付有信匯(M.T)、電匯(T/T)和票匯(D/D)三種,實際業務中電匯由于速度快,采用較多;跟單托收根據銀行把單據交給買方要求的條件可以劃分為付款交單(D/P)和承兌交單(D/A),付款交單又可以分為即期付款交單(D/Patsight)和遠期付款交單(D/Paftersight),承兌交單出口方需要開立遠期匯票,主要進口方承兌后即可取得單據辦理提貨手續,對于進口方風險相對較小。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有條件的付款保證,一般涉及金額較大進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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