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會直通車
美國“337條款”
來源: | 發布日期:2007-02-01
美國“337條款”是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的簡稱,現被匯編在《美國法典》第19編1337節。“337條款”的前身是《1922年關稅法》的316條款,后經修改的《1930年美國關稅法》第337條而得名。自此以后,美國歷次貿易立法不斷對該條款加以修正與發展。對確定現行“337條款”的實體架構與程序運作影響最大的是:《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on Act)和《1995年烏拉圭回合協議法》(Uruguay Round Agreement Act)對美國法典第28編的修訂。該條款成為美國重要的貿易保護手段之一。
1、“337條款”的主要內容和立法目的
“337條款”的主要內容是:“如果任何進口行為存在不公平競爭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主要指侵犯美國版權、專利權、商標權和實用新型設計方案等知識產權),可能對美國產業造成抑制,ITC可以應美國國內企業的申請進行調查。”
《美國關稅法》337條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美國產業因進口產品的不公平的競爭而遭受損害,特別是在知識產權方面。
2、適用“337條款”的實體要件
(1)法定保護對象:版權、專利權、注冊商標、掩膜作品。
(2)這些不公平競爭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的主體既包括所有人、進口商或者承銷人,也包括上述主體的代理人。
(3)存在相關的美國產業。
(4)存在不公平競爭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
(5)對美國的相關產業或貿易造成了破壞或破壞的威脅。
“337條款”將美國進口中的不正當貿易分為兩類:一般不正當貿易和有關知識產權的不正當貿易。
(1)一般不正當貿易做法指所有人、進口商或承銷商將產品進口到美國,或進口后銷售過程中的不正當競爭方法和不正當行為。但其構成非法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美國存在相關行業或該行業正在建立過程中;二是其損害達到了一定程度。
(2)有關知識產權的不正當貿易,指所有人、進口商或承銷商向美國進口,為進口而買賣或進口后在美國銷售屬于侵犯了美國法律保護的版權、專利權、商標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的產品的行為。只要美國存在與該產業相關的行業或正在建立該行業,有關知識產權的不正當貿易做法即構成非法,而不以對美國產業造成損害為要件。
美國337調查是指美國針對進口貿易中不公平的競爭行為,主要是知識產權侵權采取的一種措施。美國“337條款”調查可以由廠商向ITC提起,也可以由ITC自行發動。遭遇337調查的企業一旦被裁決侵犯了申請人在美國有效的知識產權,被訴企業將面臨驅逐令和制止令。
1、“337條款”的主要內容和立法目的
“337條款”的主要內容是:“如果任何進口行為存在不公平競爭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主要指侵犯美國版權、專利權、商標權和實用新型設計方案等知識產權),可能對美國產業造成抑制,ITC可以應美國國內企業的申請進行調查。”
《美國關稅法》337條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美國產業因進口產品的不公平的競爭而遭受損害,特別是在知識產權方面。
2、適用“337條款”的實體要件
(1)法定保護對象:版權、專利權、注冊商標、掩膜作品。
(2)這些不公平競爭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的主體既包括所有人、進口商或者承銷人,也包括上述主體的代理人。
(3)存在相關的美國產業。
(4)存在不公平競爭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
(5)對美國的相關產業或貿易造成了破壞或破壞的威脅。
“337條款”將美國進口中的不正當貿易分為兩類:一般不正當貿易和有關知識產權的不正當貿易。
(1)一般不正當貿易做法指所有人、進口商或承銷商將產品進口到美國,或進口后銷售過程中的不正當競爭方法和不正當行為。但其構成非法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美國存在相關行業或該行業正在建立過程中;二是其損害達到了一定程度。
(2)有關知識產權的不正當貿易,指所有人、進口商或承銷商向美國進口,為進口而買賣或進口后在美國銷售屬于侵犯了美國法律保護的版權、專利權、商標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的產品的行為。只要美國存在與該產業相關的行業或正在建立該行業,有關知識產權的不正當貿易做法即構成非法,而不以對美國產業造成損害為要件。
美國337調查是指美國針對進口貿易中不公平的競爭行為,主要是知識產權侵權采取的一種措施。美國“337條款”調查可以由廠商向ITC提起,也可以由ITC自行發動。遭遇337調查的企業一旦被裁決侵犯了申請人在美國有效的知識產權,被訴企業將面臨驅逐令和制止令。

.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