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與北美對紡織品燃燒性能要求的異同
1 中國對燃燒性能的要求
我國的紡織品燃燒性能要求主要是針對防護服、公共場所內使用的織物、交通運輸工具內飾織物提出的,包括以下標準,各個標準中考核紡織品燃燒性能的試驗方法不盡相同,指標也有所不同。
GB17591-1998《阻燃機織物》已于2005年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標準名稱改為《阻燃織物》,適用于裝飾用、交通工具(包括飛機、火車、汽車和輪船)內飾用、阻燃防護服用的機織物和針織物。與GB17591-1998相比,主要變化為:由強制性標準轉為推薦性標準;適用范圍由原來的機織物擴大為機織物和針織物,名稱也作了相應的修改;產品由原來的按耐洗性能分類改為按最終用途分類,并規定了相應的燃燒性能指標;增加了內在質量和外觀質量的要求。
GB8965-1998《阻燃防護服》適用于勞動者從事有明火、散發火花、在熔融金屬附近操作和在有易燃物質并有發火危險的場所穿用的阻燃服。
GBxxxxx-xxxx《公共場所阻燃制品及組件燃燒性能要求及標識》適用于公安部令第39號和公安部令第61號所規定的各類公共場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組件。
GB 50222-1995《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適用于民用建筑和工業廠房的內部裝修設計,不適用于古建筑和木結構建筑的內部裝修設計。該規范規定的建筑內部裝修設計,在民用建筑中包括頂棚、墻面、地面、隔斷的裝修,以及固定家具、窗簾、帷幕、床罩、家具包布、固定飾物等;在工業廠房中包括頂棚、墻面、地面和隔斷的裝修。
GB8410-1994《汽車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適用于汽車(轎車、多用乘客車、載貨汽車和客車)內飾材料。HB5470-91《民用飛機艙內非金屬材料燃燒性能要求》適用于民用飛機艙內非金屬材料。TB/T2402-93《鐵道客車非金屬材料的阻燃要求》適用于各種類型的新造鐵道客車。 JCG/Z005-90《船用紡織品阻燃性的試驗方法和評定》適用于船上使用的紡織品,主要是懸掛紡織品和家具的套罩。
2 美國對燃燒性能的要求
美國關于紡織品和服裝的燃燒性能的法令主要為《易燃性織物法令》及其該法令下的實施條例。《易燃性織物法令》是非常重要的技術法規,法規中規定未達到防火標準的紡織品和服裝,禁止進口到美國。《易燃性織物法令》由聯邦貿易委員會強制執行,依據該法令所制定的如兒童睡衣,普通服裝和紡織品,各種地毯,及床墊等產品的易燃性標準和實施條例由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執行。
16CFR1610《服用織物易燃性標準》是易燃性織物法令下的實施條例,適用于服用紡織品,因為所有紡織織物均是可燃的,如果用火焰蔓延速度快、強度大的織物制成服裝就具有潛在的危險。該標準中規定了測定服裝和服用織物易燃性的方法,提出了織物易燃性的三個等級及各等級的指標要求,并警告不要使用燃燒性能不適于制成服裝的紡織品。
16CFR1615《兒童睡衣的可燃性標準》是易燃性織物法令下的實施條例,適用于尺碼為0~6X的兒童睡衣,16CFR1616《兒童睡衣的可燃性標準》適用于尺碼為7~14的兒童睡衣。這兩項標準規定了兒童睡衣制品,或打算制成兒童睡衣的各種織物及各種相關材料易燃性的試驗方法和要求。兒童睡衣與普通服裝的燃燒性能的要求是不同的,其要求的指標更加嚴格。在條例中規定兒童睡衣均應附有維護及警示標簽,標明某些試劑或處理會造成阻燃性降低等注意事項,以及洗滌說明。不符合法令及標準和條例要求的兒童睡衣,禁止進口到美國。
易燃性織物法令
定義
在該法令中,詳細規定了適用于易燃性織物法令的定義,如個體、服裝制品、內部裝飾、織物、相關材料、產品等。
易燃性織物條例
為了保護公眾免受火災的威脅而不會造成死亡、人身傷害及重大財產損失,制定與織物、相關材料或產品相關的易燃性標準及其實例條例。
被禁止的交易活動
(1) 將不符合易燃織物標準或條例要求的織物、相關材料或產品進口到美國是非法的,是一種不公正的競爭手段,有欺騙性的商業行為或活動。
(2) 對于不符合頒布或修訂的易燃織物標準或條例要求的,并且已被裝運或在商業中被接收的織物或相關材料加工而成的產品來說,其銷售性生產、銷售、或銷售性供應均是非法的,是一種不公正的競爭手段,有欺騙性的商業行為或活動。
實施和處罰
(1) 聯邦貿易委員會負責對不符合本法令要求的織物、相關材料或產品進行調查。
(2) 對故意違反有關織物、相關材料或產品易燃性標準或條例的個體:
(a) 應受到民事處罰,對一次違規行為的罰金不超過5000美元。對于一系列相關的違規行為,民事處罰的最高罰金不超過125萬美元。
(b) 在委員會決定罰金的數額,或在決定是否免除或減輕此處罰時,應考慮到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數量;造成人身傷害風險的嚴重性;以及對人身傷害的程度;被指控個體的經營規模等情況。
(c) 民事處罰可由委員會協調處理。
(d) 被批準的最高罰金,將由于通貨膨脹做出調整;以及根據由勞工部發布的對城市消費者的消費品價格指數做出調整。
禁令和被禁止產品的處置
(1) 若聯邦貿易委員會確認某個體違反本法令及其實施條例,則可在此個體的居住地或交易地向美國地方法院提起訴訟,禁止這種違法行為。
(2) 在支付法院審理費、倉儲保管費等相關費用后,被法院扣押的產品、織物或相關材料,要么被銷毀,要么按合同經過加工后,判定其符合了要求,再交付給其所有者或申訴人處理(再合法地進入商業中)。
擔保
(1) 如果某個體收到了一份擔保,該擔保是由產品、織物或相關材料的制造商或供貨商簽署,其中包含他的姓名和地址,且該擔保可保證被擔保產品、織物或相關材料,符合所適用的易燃性標準;或者經進一步的加工后,不會影響到被擔保織物、相關材料或產品的易燃性,則該個體不作為違反本法令而受到處罰。
(2) 這種擔保應該是:(a) 獨立擔保,即明確指定被擔保產品、織物或其他相關材料;(b) 連續擔保,即以委員會在法規或條例中指定的形式,由賣方為買方提供擔保。
(3) 如果任何個體對產品、織物或相關材料提供虛假擔保,并將這些物品進口到美國,則認為是違法的。
服用紡織品易燃性標準(16CFR1610)
定義和范圍
在該標準中,詳細規定了適用于該標準的的定義,如法令、規則與條例、標準、服裝暴露部分、涂層織物、平面紡織織物、絨面紡織織物、整理類型等。
該標準適用于所有天然纖維或合成纖維制成的經過某種整理或未經整理的織物,以及由這些織物制成的服裝。不適用于帽子、手套和鞋襪,以及襯里布。
產品的分級
該標準根據試驗結果,將服用紡織品的易燃性分為三個等級:1級為一般易燃性;2級為中等易燃性;3級為快速和劇烈燃燒,并規定了符合各等級的性能指標。
燃燒性能要求
該標準中規定了具體的試驗方法和燃燒性能要求。燃燒性能分成三級,根據產品的類型規定了具體的指標(見表4-10)。明確指出1級適用于服裝;2級僅針對絨面紡織品,也適用于服裝;3級不可用于制作服裝,并且禁止進口到美國。
其他說明
(1)豁免
根據多年的試驗經驗,某些織物依據該標準進行試驗時,試樣結果始終都能滿足要求,因此對于由下列一種或多種織物制成的產品,可以不受檢驗要求的限制:
(a)不考慮纖維含量,平方米克重不低于88.16g/m2(每平方碼2.6oz)的表面平坦的織物;
(b)由腈綸、改性腈綸、尼龍、烯烴類纖維、滌綸和羊毛加工而成的所有織物。46
(2)注意事項
– 制造商、批發商、進口商以及零售商在銷售產品之前,有必要去評估服裝面料的易燃性能,以確保服裝符合要求。
– 少數紡織產品的試驗結果可能會發生變化,也就是說在某次試驗中易燃性定為一級或二級的產品,在另一次試驗中易燃性為三級。
– 應確保樣品數量能夠滿足試驗的需要,以充分地保證此類紡織產品符合標準要求。
兒童睡衣易燃性標準(16CFR1615)
定義和范圍
在該標準中,詳細規定了適用于該標準的的定義,如兒童睡衣、尺碼、嬰兒服裝、制品、裝飾品、連匹織物、織物的生產批、服裝的生產批、試樣等,并引用了易燃織物法令中的有關定義。
該標準適用于尺碼為0~6X的兒童睡衣。但不適用于尿布、內衣、嬰兒服裝和緊身服裝。這4類產品應符合服用紡織品易燃性標準(16CFR1610)和聚乙烯塑料膜易燃性標準(16CFR1611)中相應的要求。
燃燒性能要求
該標準中規定了具體的試驗方法和燃燒性能要求。要求兒童睡衣按照規定的程序試驗,5個試樣的平均炭長不超過17.8cm(7.0in),沒有一塊試樣的炭長為24.5 cm(10in)。
對于使用時需洗滌的兒童睡衣,應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洗滌,然后測定燃燒性能。對于標有“只能干洗”的產品,應按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確認的干洗方法進行干洗。
抽樣要求
該標準詳細規定了織物和服裝的抽樣具體要求,包括什么樣的織物和服裝可以組成一個生產批、織物和服裝的具體取樣方法、出現不合格產品時的取樣方法、多層織物和服裝的取樣方法和試驗時對試樣的要求。
織物抽樣分為常規抽樣、放寬抽樣和加嚴抽樣,以及對不合格批產品的處理。服裝抽樣分為樣服試驗抽樣和產品試驗抽樣。樣服試驗包括接縫和服飾品。
標簽要求
(1) 維護標簽。各種兒童睡衣均應附有耐久性標簽,并符合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發布的規則和條例。標簽上注明某些試劑或處理會造成阻燃性降低等注意事項。
(2) 標注方法。(a) 當產品放置在包裝中銷售時,如果購買者不易看到制品上的標簽,則必須在包裝上突出、醒目、清晰地標注上所要求的信息。(b) 如果有關影響阻燃性的注意事項需要標注在永久性標簽的反面,則應該由突出、醒目的語句出現在永久性標簽上,如“標簽反面的注意事項”等,以便消費者看到。
兒童睡衣易燃性標準(16CFR1616)
在該標準中,詳細規定了適用于該標準的的定義,如兒童睡衣、尺碼、嬰兒服裝、制品、裝飾品、連匹織物、織物的生產批、服裝的生產批、試樣等,并引用了易燃織物法令中的有關定義。
該標準適用于尺碼為7~14的兒童睡衣。除了尺碼不同外,其他要求基本與16CFR1615《兒童睡衣易燃性標準》(尺碼0~6X)相同。
其他產品易燃性標準
地毯類產品的表面易燃性標準(16CFR1630)
(1)定義與范圍
該標準適用于家庭、辦公室或賓館使用的、未通過機械的方法(如釘子等)粘附,單向尺寸大于1.83m,表面積大于2.23m2的地毯。
(2)燃燒性能要求
該標準中規定,試樣燒焦部分的孔的大小在2.54cm(1.0in)范圍內,則此單個試樣符合要求。在8個給定的試樣中,如果至少有7個試樣滿足標準要求,則認為此地毯合格。
該標準中還規定試樣尺寸22.86cm×22.86 cm(9×9in),8個試樣需經調濕后進行燃燒性能試驗。試驗報告須給零售商或分銷商。長度達到22860m的每一款地毯應有一份試驗報告,長度每增加45720m應有一個附加報告。
如果地毯經過了阻燃處理,或含有經阻燃處理的纖維,則應在地毯上標注“T”。
(3)對不合格品的招回
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要求將不符合織物易燃性法令(FFA)的產品招回。可以從分銷商、零售商及最終消費者中招回不合格產品。
小地毯類產品的表面易燃性標準(16CFR1631)
該標準適用于家庭、辦公室或賓館使用的、未通過機械的方法(如釘子等)粘附,單向尺寸不大于1.83m,表面積不大于2.23m2的地毯。除了尺碼不同外,其他要求與16CFR1630 《地毯類產品的表面易燃性標準》基本相同。
床墊的易燃性標準(16CFR1632)
(1)定義與范圍
該標準中的床墊,是指充有某種彈性材料或與其他產品組合的床墊套,可用于睡臥。包括成人和青年床墊、童床墊(包括便攜式)、三用沙發床墊、組合沙發床墊、折疊床墊、有輪的矮床墊等。
該標準不包括睡袋、枕頭、充液體和充氣體的床墊套(如充水床和充氣床墊)、蒙上軟墊的家具,以及兒童用品類襯墊諸如嬰兒車墊、搖籃墊、嬰兒背椅用墊和躺椅墊、梳妝臺墊、折疊式嬰兒車用墊、童床圍欄緩沖墊等。
(2)燃燒性能要求
按照該標準中規定的具體試驗方法測定床墊表面經受卷煙時的抗點燃性。要求床墊表面的任何方向上離香煙最近點的炭長不超過5.1cm(2in.)。
(3)標注
(a)阻燃處理標簽
凡經化學阻燃劑處理的床墊,應在標簽上標“T”。
(b)警示標簽48
– 凡經化學阻燃劑處理的床墊,應附上預防說明標簽,以防止床墊的阻燃性能受到某些藥劑或處理的損害。
– 標簽必須粘貼在床墊上,一直保留到床墊被售出或交付給最終消費者。
– 床墊從制造商到消費者的整個商業流通過程中,標簽上的警示語應始終耐久、突出和醒目。
3.加拿大對燃燒性能的要求
加拿大關于紡織品和服裝的燃燒方面的規定主要包括在《危險產品法令》中。依據《危險產品法令》制定了針對各種危險產品的實施條例,與紡織品相關的主要有危險產品(兒童睡衣)條例、危險產品(地毯)條例、危險產品(墊子)條例、危險產品(帳篷)條例、危險產品(玩具)條例、嬰兒用圍欄條例。對上述產品的主要測試指標為燃燒性能,以及毒性試驗。
危險產品法令
定義和范圍
該法令中的“危險產品”是指任何禁止的、受限制的和受控制的產品。另外,對“被禁止的產品”、“受限制的產品”、“進口”和“部長”等也給出了定義。
該法令主要是針對有毒、易燃、爆炸性、腐蝕性、傳染性、氧化性或敏感性的、對公眾的健康和安全造成威脅的任何產品。包括家庭用、花園用或個人用的產品、或在運動和娛樂中用的產品,以及兒童用玩具和設備,由于他們的設計結構和成分可能會對公眾的健康和安全造成威脅。
這里重點說明的危險產品,為危險產品(兒童睡衣)條例、危險產品(地毯)條例、危險產品(墊子)條例、危險產品(帳篷)條例、危險產品(玩具)條例、嬰兒用圍欄條例中所定義的產品,上述條例均是依據本法令制定的各產品的實施條例。
要求
(1) 任何人不得出售和進口被禁止的產品(見表4-11),也不能對這些產品做廣告;
(2) 任何人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不得出售和進口受限制的產品(見表4-12),也不能做廣告。
(3) 只有當產品符合法令及其實施條例的要求時,才可以進口到加拿大.
實施
(1)公布
(a)當部長有理由相信某個產品或物質對公眾的健康和安全造成了威脅,可能將該產品定為被禁的或受限產品,部長會以郵件的方式通知該產品的生產商,要求其公開關于該產品的組成、化學成分或有害性等一些信息。
(b)生產商在收到通知后,應在通知中規定的期限內,以規定的方式,向部長提供通知上所要求的信息。
(c)部長收到生產商提供的信息后,若該信息具有特殊性,則不應將該信息對其他人公開。
(2)調查、查獲和沒收
當檢查員執行公務時,任何人不得妨礙檢查員,或向檢查員進行錯誤的或有誤導性的表述。沒有檢查員的授權,任何人不得轉移、更換或以任何方式干涉被查獲的產品。
檢查員可以就地扣留任何被查獲的產品,也可以將其轉移到他認為合適的地方。
(3)要求歸還被查獲產品的申請
(a)任何人都可以在其產品被查封后兩個月內向部長以郵件的方式提出申請,通過法院判決重新獲得被查封的產品。此申請應在法院審判前至少15天發出,應包括以下內容:
⎯ 對此申請進行審判的省法院審判官;
⎯ 此申請將被收到的時間和地點;
⎯ 申請歸還的產品、原材料和物質;
⎯ 支持此申請的證據。
(b)當省法院批準了此申請時,申請人有權得到被查封的產品,這些產品不再作為違反法規的物證;法官將會命令將這些查獲產品歸還申請者。
(c)若省法院同意申請者擁有這些被查獲的產品,但不同意這些產品不再作為違反法規的物證時,只有在被查封后的4個月內沒有再違反相關法規,或與其他此類案件得出最終結論時,再返還申請者。
處罰
任何人如果違反了該法令的規定,若是即席判決,則應受到不超過10萬加元的罰款,或不超過6個月的監禁,或兩者并罰;若是被起訴并被判有罪,則應受到不超過100萬加元的罰款,或不超過2年的監禁,或兩者并罰。
危險產品(兒童睡衣)條例
定義和范圍
該標準是《危險產品法令》下的實施條例。在標準中對“產品”、“炭長”、“阻燃性”和“阻燃劑”給出了定義。
燃燒性能要求
在標準中要求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試驗,每個產品試驗5塊試樣,要求5塊試樣的平均炭長不超過178mm;以及只允許有一個試樣的炭長等于254mm。
用于對產品進行阻燃處理的阻燃劑,應該進行下列試驗,并應達到相應的要求:
(a)進行急性口服毒性或急性皮膚毒性試驗:不得由于口服不超過500mg/kg體重的劑量,或者皮膚接觸不超過1000 mg/kg 體重的劑量,而引起急性致死;
(b) 進行皮膚刺激性試驗:在規定時刻,不會引起平均級數超過1級的紅斑或浮腫。
(c) 進行皮膚的致敏性試驗:當使用Draize法或Buehler法時,15%以上的實驗動物不會產生反應;當使用OECD試驗指南No. 406中規定的五種其它試驗方法中的一種時,30%以上的實驗動物不會產生反應。
(d) 進行誘變性試驗:不會引起基因突變或染色體畸變;
(e) 對致癌性進行試驗時,不會致癌。51
標簽要求
標準中規定每一件經過阻燃處理的產品上,應附有一個永久性標簽,并清楚地用英語和法語兩種文字注明:“flame retardant”和“ignifugeant”( 阻燃);并特別說明清洗過程,以保證產品不會因為接觸某些試劑、或經受某種處理而降低其阻燃性。
其他危險產品實施條例
危險產品(地毯)條例
(1)定義和范圍
該條例中給出了“經銷商”和“產品”的定義。
該條例適用于組合地毯(carpet tile),或者尺寸大于2.16m2(sq.in.),或長度大于1.8m(6in.)的產品。
(2)標簽要求
條例中規定,產品在做廣告宣傳或被出售時,應具有以下警示的標簽:
(a) "Caution--Flammable--Do not use in locations exposed to open flame or sources of intense heat"
(“小心―易燃―不要在有明火或高溫熱源處使用”)
(b) “Caution--Flammable--Do not use in locations exposed to open flame or sources of intense heat. Do not use indoors.”(小心―易燃―不要在有明火或高溫熱源處使用。禁止在室內使用。)
警示句應清晰、突出,并且印刷的字體大小相同、易于辨認,與標簽上其它的材料圖標分開。標簽一般應在產品的外包裝上,如果標簽附在產品包裝內,那么標簽的信息應使購買者易于看到。
(3)例外
(a)若經銷商進口未按本條例規定進行標注的產品,則必須符合下列情況:
他僅以轉售為目的進口該產品;
在進口日期當天或之前,應交給檢查員一份包括了以下信息的通知,即:
– 說明進口的目的和影響;
– 進口的時間和準備放置的地點,
– 進口產品的種類和數量,
– 商品依據本條列貼附標簽的預定地址。
在轉售該產品之前,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檢查員,產品已經依據本條例進行了標注。
(b)這里的“檢查員”是指危險產品檢查員,是依照法令指派的,是商品被進口并將按規定加注標簽的所在地的檢查員,若該地方沒有檢查員,則由離該地最近的檢查員去執行。
3.3.2危險產品(床墊)條例
(1)定義和范圍
該條例中“產品”是指通常用來墊著睡覺的產品,其中包含一些彈性材料,但包括空氣墊、睡袋、彈簧墊、家具沙發上用來睡覺的墊子、以及嬰兒產品的襯墊和嬰兒的床墊,某種特殊規定的墊子。
(2)燃燒性能要求52
在加拿大出售或進口到加拿大的產品,或者在加拿大做廣告的產品,應符合以下情況。
⎯ 如果僅有一個試樣在試驗時表現出其表面熔融或炭化現象,在水平的任一方向上,從香煙起始位置最近點算起,產品表面融化或炭化的長度大于50mm;或
⎯ 如果在香煙熄滅后,僅有一個試樣表現出繼續燃燒,燃燒時間累計為10分鐘。
危險產品(帳篷)條例
(1)定義和范圍
該標準中的“產品”是指全部或部分由織物制成的帳篷、包括野營帳篷、游戲帳篷、釣魚或吃飯用的帳篷,但不包括天篷、遮陽篷或遮雨篷。“帳篷內地面覆蓋材料”是指鋪在帳篷內地面上的紡織品或其他一些柔軟材料。“墻壁和頂部材料”是指用于帳篷的四壁、帳篷頂部、門上、窗戶上的紡織品或其他柔軟材料。“單個樣品”是指帳篷內地面材料的四個試樣;帳篷壁和頂部材料的八個試樣。
(2)燃燒性能要求
(a)地面覆蓋材料的單個試樣(1個樣品取4個試樣)距點燃處25mm的范圍內不應有任何損壞。
(b)帳篷的墻壁和頂部材料的單個試樣(一個樣品取8個試樣),根據CPAI-1984(由國際產業用紡織協會制定)進行測試。
– 單個試樣的陰燃時間不應超過4s,樣品的平均續燃時間不應超過2s;
– 樣品在測試中不應有部分破裂,或殘余部分從樣品中落下,并在地上持續燃燒;
– 單個試樣的損毀長度,以及樣品的平均損毀長度應符合表4-13的要求。
(3)標簽要求
(a)產品要有永久性地附在商品顯著位置上的商標,用英語和法語表示;
(b)以下聲明的字體高度不少于3mm,即“WARNING:KEEP ALL FLAME AND HEAT SOURCES AWAY FROM THIS TENT FABRIC/MISE EN GARDE”(警告:該帳篷織物應遠離任何火源和高溫物體。)
(c)要標示出以下聲明“This tent is made of flame-resistant fabric. It is not fire-proof. The fabric will burn if left in continuous contact with a flame source.”(該帳篷是由阻燃織物制成,但此織物并不耐火,若持續接觸火源則會燃燒。)
危險產品(玩具)條例
(1)定義和范圍 53
該條例中的“產品”是指玩具娃娃、長毛絨玩具和柔軟性玩具(有填塞物)。該產品上的紡織材料或動物纖維均應符合法令及條例的要求,包括:玩具上各部位的連接物、玩具上的衣服或裝飾物、填塞物、玩具外表的組成材料。
(2)要求
(a)進口到加拿大的產品(玩具)應符合本條例的要求;任何聲明和警告,或其他要求標注的信息,都要用英語和法語兩種語言表達。
(b)玩具娃娃和柔軟玩具上的衣服和裝飾物,不應該有尖利的棱角;
(c)玩具產品的填塞物,應是干凈的,沒有寄生蟲,沒有尖硬的雜質,不能有毒和有刺激性。
4 各國采用的試驗方法介紹
中國標準中燃燒性能試驗方法
GB/T 5454《紡織品 燃燒性能試驗 氧指數法》
GB/T 5455《紡織品 燃燒性能試驗 垂直法》
GB/T8627《建筑材料燃燒或分解的煙密度試驗方法》
GB/T 14645《紡織織物 燃燒性能45°方向損毀面積和接焰次數測定》
GB/Txxxxx《材料產煙毒性危險分級》
FZ/T 01028《紡織織物 燃燒性能測定 水平法》
TB/T 2402《鐵道客車非金屬材料的阻燃要求》中規定的45法º
美國法規《服用紡織品易燃性標準》中規定的方法
45°傾斜法
該方法的原理是:將試樣傾斜放置呈45°角,對試樣點火,將試樣有焰向上燃燒一定距離所需的時間,作為評定服用紡織品燃燒劇烈程度的量度。具有表面起絨的織物,底布的點燃或熔融作為燃燒劇烈程度的附加指標。
試樣的要求:試樣的尺寸為5.1cm×15.2cm(2in.×6in.),要求對5個試樣均進行試驗。樣品要足夠達,以滿足預試驗,同時還要考慮到試樣要經過干洗或水洗程序。對于非起絨纖維表面的紡織品,要進行預試驗,確定試樣燃燒最快的方向和表面,對確定的試樣方向和表面進行試驗。對于起絨纖維表面的紡織品,試樣長邊應與絨頭方向平行。對于有不同絨毛高度的此類紡織品,要在不同絨毛高度的部位上取樣,要進行預試驗。
標 準中規定所有試樣分別夾在易燃性試驗儀的試樣夾上,放在105℃的烘箱內干燥30min,出后放在裝有無水CaCl2的干燥器中直至冷卻。試驗時將火焰長度調節到5/8in(火焰尖端到氣體噴嘴開口之間的長度)。對試樣的點燃時間為1秒(試樣從干燥器中取出,到點燃應控制在45秒以內),記錄每一個試樣火焰蔓延時間(讀秒表)、有絨面的試樣底布是否被點燃或熔融。
洗滌試驗方法
(a) 干洗程序。干洗試驗儀為一圓柱體,由金屬制成,大約13in高,約8.75in的直徑。將試樣放入干洗機內進行干洗。向儀器中注入1/3的加入了270ml干洗皂的四氯乙烯,試樣與陪試織物(每塊約為2×12in)的干重為1磅,放入到儀器中,運行25min。將溶液倒出,向儀器中重新注入約1/3的不含干洗皂的新鮮的四氯乙烯,運行5min。重復3次以上的操作,取出試樣,并用適宜的方法將殘液從試樣中除去,然后在室溫下干燥。
(b) 水洗程序。經過干洗程序后,將試樣浸入溶解了0.5%中性皂片的軟水浴中,并緩和地洗滌5min,浴比為1:30,溫度為95~1000F。
(c) 洗滌后試樣的刷毛。有絨毛的試樣在干洗和水洗后的需進行刷毛,試樣放在刷毛裝置的滑動架上,并使刷子在絨面上逆行一次。
美國法規《兒童睡衣易燃性標準》中規定的方法
垂直法
該方法的原理是:將試樣垂直放置,對試樣點燃規定的時間,測定試樣的炭化長度。
試樣的要求:該標準中要求試樣裝在試樣架上時,要使試樣的底邊與試樣架的底邊對齊,試樣盡可能平整,試樣架夾住試樣后,暴露在中間的試樣寬度為5.1cm(2in)。試樣架的兩邊需用足夠數量的夾子夾緊,或用膠帶粘貼固定,防止試樣產生位移。試樣需在105℃的烘箱中放置30min。烘后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卻30min,一次放進干燥器中的試樣不得超過5個,試樣在干燥器中放置的時間不能超過60min。試樣的尺寸為8.9cm×25.4cm,需試驗5塊試樣。
該標準中規定點火器火焰高度為3.8cm(火焰的最高點與燃燒器管子口之間的距離),在試樣底部的點燃時間是3.0±0.2s,移去火焰,待陰燃停止后取出試樣,測定炭化長度。計算5個試樣的平均炭長。
洗滌試驗方法
該標準中規定按照AATCC124-1996《重復家庭洗滌后織物的外觀》進行洗滌和烘干。洗滌溫度為60℃±2.8℃,洗滌的最大容量為3.64kg,洗滌次數為50次。如果產品不能承受50次洗滌,則洗滌次數為該產品有效使用期內所能承受的洗滌次數。
也可采用不同次數的另一種洗滌和烘干法。只要這些洗滌方法與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規定的方法具有相同的效果。對于使用中不需洗滌的產品,則不要求洗滌。對于不適宜水洗,標簽又標有“只能干洗”的產品,應按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確認的干洗方法進行干洗。
加拿大法規《危險產品(兒童睡衣)條例》中規定的方法
垂直法
《危險產品(兒童睡衣)條例》中要求用垂直法(與美國法規《兒童睡衣易燃性標準》規定的方法相同)考核,此方法具體見4.8.1。
試樣的要求:試樣尺寸為89 mm×254 mm,試樣數量為4個,縱橫向各取2塊,如果從多層織物加工而成的制品上剪取試樣,則應包括織物的所有層,且各層之間的相對位置應保持不變。試樣在試驗前要按規定的程序進行水洗、干燥或干洗。
洗滌方法
標準中對未經阻燃處理和經過阻燃處理的試樣分別規定了水洗、干燥和干洗程序:
– 未經阻燃處理的產品應進行一個循環的水洗,再進行一個循環的干燥。
– 當未經阻燃處理的產品標簽標明“僅干洗”的字樣時,則進行1次干洗;
– 經過阻燃處理的產品應根據水洗程序,進行連續20個循環的水洗,再進行一個循環的干燥。
– 當經過阻燃處理的產品標簽標明“僅干洗”的字樣時,則進行5次干洗。55
(a)水洗程序
標準中規定按照加拿大國家標準CAN2-4.2-M77《紡織品在家庭洗滌中的色牢度與尺寸變化》中規定的程序進行水洗和干燥。水洗程序采用下列技術參數:
– 水溫應保持在58℃到62℃;
– 以CaCO3表示,水硬度應小于50ppm;
– 使用自動洗衣機時,水洗循環程序應設定為正常水洗循環程序;
– 應使用符合加拿大標準規定的合成洗滌劑;
– 應使用含有NaClO的漂白劑,當NaClO加入水溶液時,會產生0.015%的有效氯。
(b)干洗程序
標準中要求干洗按照加拿大國家標準CAN2-4.2-M77《紡織品在家庭洗滌中的色牢度與尺寸變化》中規定的程序執行。
5 各國對紡織品燃燒性能要求的異同和建議
各國對紡織品的燃燒性能提出要求,其目的是相同的,都是為了盡可能減少火災的發生、降低火災的危害,保護公眾生命和財產的安全。
美國和加拿大對紡織品燃燒性能的要求是以技術法規的形式出現的,在產品標準中一般不規定具體的燃燒性能要求,如果有規定,也只是要求按照技術法規執行,對于技術法規中未規定燃燒性能的產品,則按照雙方的協議執行。
我國對紡織品燃燒性能的要求主要是以強制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出現,雖然有些行業標準不是強制性的,但如果紡織品用在標準范圍中所規定的場合,其燃燒性能就必須符合這些標準的要求。
雖然各國制定有關燃燒性能法規的目的是相同的,但針對的產品類型、采用的試驗方法和考核指標以及實施和管理等方面不盡相同。相比而言,美國的法規內容最為詳細和具體,包括名詞術語、對紡織品燃燒性能的要求、燃燒試驗方法和洗滌試驗方法的詳細規定、對織物和制品的不同抽樣方案、試驗結果的處理、標簽的標注,以及擔保和豁免。
下面將我國與北美在紡織品燃燒性能方面的異同作一介紹。
范圍
美國關于紡織品和服裝燃燒性能的法規主要為《易燃性織物法令》及其實施條例,美國的法規主要針對的產品是服用紡織品、兒童睡衣、地毯和床墊等,是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產品。
加拿大關于紡織品和服裝燃燒性能的法規情況與美國類似,是在《危險產品法令》下制定具體的實施條例,主要針對的產品是兒童睡衣、床墊、地毯、玩具等,也是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產品。
我國對紡織品和服裝燃燒性能的要求是各個標準和行政規定實施的。與美國和加拿大法規不同的是,我國的紡織品燃燒性能要求主要針對的產品是公共場所使用的紡織品、建筑內裝飾織物,交通運輸工具內飾織物以及特殊場合個人穿著的防護服。這些產品大多不是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產品,對兒童睡衣、一般的服裝和家庭使用的裝飾織物和床墊等沒有強制性的燃燒性能要求。
燃燒性能試驗方法
紡織品燃燒性能的試驗方法很多,各種方法使用的儀器、試樣的放置狀態、點火源的位置及點火時間各不相同,有氧指數法、垂直法、45°法和水平法等方法。除氧指數法外,其他幾種方法都是按照試樣與水平面的位置來區分的。垂直法是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中使用最多的方法,因為垂直法與大多數織物的使用狀態比較接近。45°法和水平法也分別用于考核不同用途織物的燃燒性能。氧指數法只有少數標準將其作為考核指標。
美國法規中對不同的產品采用的試驗方法不同,考核服用紡織品采用的是45°法,考核兒童睡衣采用的是垂直法,考核地毯和床墊采用的是水平法。
加拿大法規中對兒童睡衣和帳篷采用垂直法考核,床墊和地毯采用水平法考核,其他由紡織纖維制成的產品采用45°法考核。
我國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考核防護服、建筑內飾織物、飛機艙內飾織物和船艙內飾織物都采用垂直法;考核公共場所用阻燃織物除了采用垂直法外,對于阻燃織物1級增加氧指數法;考核汽車內飾織物采用水平法;考核鐵路客車內飾織物采用45°法。
垂直法
我國采用的垂直法由有兩種,一種用于考核公共場所、建筑內飾織物和防護服,另一種用于考核飛機艙內飾織物。美國和加拿大都采用垂直法考核兒童睡衣。我國的兩種方法與美國和加拿大方法在原理上是相同的,主要技術參數對比見表4-17 。從表中看出,美國和加拿大的技術參數相同,我國在調濕條件和點火時間這兩個參數上有較大差異,國內的兩種垂直法差異不大。
45°法
美國考核服用紡織品采用45°法,加拿大考核服用織物和床上用品采用的的方法與美國相同。我國考核鐵道客車內飾材料采用的45°法與美國的方法從原理就完全不同。因此,考核指標也完全不同,試驗結果沒有可比性。
水平法
美國和加拿大考核床墊、地毯采用的水平法,與我國考核汽車內飾織物采用的水平法,雖然試樣都是水平放置,但點火源對試樣的點火方式不同,點火源的種類不同,考核的指標也不相同。美國和加拿大的考核指標是炭化長度(損毀處與點火源初始位置的距離),我國的考核指標是試樣的燃燒速率。因此,試驗結果沒有可比性。
燃燒試驗前的洗滌
美國在《服用紡織品易燃性標準》中規定,服用紡織品要經過一次干洗或水洗后再做燃燒試驗。
在《兒童睡衣易燃性標準》中規定,對于使用中需要洗滌的產品,要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50次洗滌后再進行燃燒性能試驗,或者按照產品有效使用期內所能承受的洗滌次數洗滌后再進行燃燒性能試驗。對于只能干洗的產品,按照干洗程序洗滌后進行試驗。
加拿大《危險產品(兒童睡衣)條例》中規定,未經阻燃整理的產品要進行一次水洗、干燥或者進行1次干洗后再進行燃燒性能試驗。經過阻燃整理的產品應要進行20次水洗、一次干燥,或者經過5次干洗后再進行燃燒性能試驗。
我國考核紡織品的燃燒性能時,一般不要求在燃燒試驗前進行水洗或者干洗程序,只有當產品標明是耐洗阻燃織物時,才要求經過12次水洗或者經過6次干洗后做燃燒性能試驗。只有防護服明確要求必須使用耐水洗的阻燃織物,水洗次數不少于12次,洗滌后燃燒性能仍應符合標準要求。
因此,國內企業在向美國和加拿大出口兒童睡衣和服用織物等紡織品時,要注意對方技術法規中對試樣洗滌的要求,這也是最容易忽略的。有些企業的產品可能在未洗滌前燃燒性能符合要求,洗滌后燃燒性能發生了變化,達不到出口國的要求。
對紡織品毒性的要求
美國在易燃性法令及根據法令制定的易燃性標準中未提出對毒性進行考核。加拿大的法令和條例中,只對兒童睡衣提出了毒性指標要求。我國以往的燃燒性能標準中都未對毒性提出具體指標要求,目前新制定的《公共場所阻燃制品及組件燃燒性能要求及標識》中已將毒性指標作為考核項目。
標簽的要求
美國和加拿大在兒童睡衣燃燒性能法規中都有對標簽的要求,美國規定各種兒童睡衣均應附有耐久性標簽,標簽上要注明某些試劑或處理會造成阻燃性降低等注意事項。并且還規定了標簽標注的位置、標簽上文字的要求。加拿大規定經過阻燃整理的兒童睡衣上必須附有一個永久性標簽,說明是經阻燃整理的,清洗時的注意事項,并且規定產品說明要用英語和法語兩種文字。
由于我國對燃燒性能提出要求的紡織品不是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因此,一般都沒有對產品燃燒性能標簽的詳細要求,有些標準中要求標明“阻燃織物”,都沒有象美國和加拿大法規中對維護標簽的詳細規定。
其他規定
美國和加拿大的技術法規除了對產品提出具體的燃燒性能要求外,還有很多具體的管理上的規定,包括“被禁止的交易活動”、“實施”、“處罰”、“被禁產品的處理”、“擔保”和“豁免”等。由于我國對燃燒性能提出要求不是以技術法規的形式,而是以標準的形式,因此是按照標準的編寫要求編寫,不包括實施和管理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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