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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與商務部聯合發出通知為企業“走出去”提供財政支持
財政部、商務部日前聯合發布了《關于2006年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支持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稱,中央財政對我國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和對外設計咨詢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繼續予以支持,旨在支持有實力、有信譽、有競爭力的企業開展對外投資與合作。
《通知》對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具體包括的內容,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的扶持政策遵循原則,專項資金支持的內容及標準,申請企業和項目應具備的條件及申報材料等進行了詳細的說明。
按照通知要求,申請企業必須具備近五年來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拖欠應繳還財政資金未超過三年,按照《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設計咨詢業務統計制度》、《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規定向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資料,并已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核準或備案)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的書面文件等條件。
申請項目須具備的條件包括: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登記或備案,在項目所在國依法注冊、登記或備案,項目依法生效。項目金額標準分別為,境外投資項目及農、林、漁業合作項目中方投資額不低于1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合同金額不低于5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對外勞務合作項目當年累計合同金額不低于5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境外高新技術研發項目、對外設計咨詢項目的投資或合同金額不低于5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
《通知》要求,投資類項目的境外注冊(登記)時間、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目的合同(協議)簽訂時間是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間;項目合同和貸款合同是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間執行,并在此期間支付貸款利息;申請資源回運費用補助和“走出去”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補助的項目,其境外注冊(登記)或項目合同(協議)簽訂時間最早可追溯至2003年1月1日;項目合同(協議)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間正在執行,并在此期間支付的費用;其項目境外注冊(登記)時間或項目合同(協議)簽訂時間最早可追溯至2003年1月1日,并且突發事件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其項目合同(協議)簽訂時間最早可追溯至2003年1月1日,且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l2月31日期間實際派出勞務人員。
《通知》強調,2006年已獲得其他相同性質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的項目,不予重復支持。此外,企業于收到專項資金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填寫專項資金收入回執,并報送至財政部、商務部,地方企業同時抄送所在地省級財政、商務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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