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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進出口貨物價格申報新規定
來源:紡織貿促網 | 發布日期:2006-05-22
據海關總署第148號令,決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下簡稱《辦法》)。2001年12月31日海關總署令第95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和2003年5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102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口貨物特許權使用費估價辦法》同時廢止。
新《辦法》較之舊版,主要有以下三大特點:
一、條目更詳盡,解釋更具體。新《辦法》詳盡解釋了各種海關專業術語,增加了條款的透明度,更便于企業理解和操作;
二、提供優惠措施,保護企業利益。以前海關不接受申報價格就可以直接價格磋商,但新《辦法》規定,只有在審查認為進出口貨物無成交價格時,才可以不進行價格質疑,直接進行價格磋商;
三、明確時間限定,嚴格執法尺度。新《辦法》對各辦事時間作了明確規定,回饋海關價格信息的時間由15天縮短到了5天,如不能及時回饋,須以書面形式向海關申請延期。
相關就出口企業在進行價格申報時,應事先學習了解新《辦法》,以加快通關速度,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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