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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紡織商預簽巴西產證應配合辦理及注意事項
來源:臺灣紡拓會 | 發布日期:2006-10-28
巴西政府于2006年5月16日起公告自中國大陸進口紡織品及成衣之自動設限事宜,其中第1條d項規定,「凡自中國大陸以外所進口之此項設限產品,需由政府單位核發產證以證明確在該國生產,如確無法獲得時,可由民間同業公會對等單位發給,惟需由巴西商務單位認證」,以防止中國大陸產品經由第三國輸入。
依據我國「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放行前產證須于簽發后30天內向原簽發單位補送出口報單或出口證明文件,否則停止受理其放行前產證申請。
我出口商為配合前述巴國之規定,目前均系以放行前產證申辦巴西輸入許可證。惟將所申請核發之放行前產證寄至巴西進口商,待進口商開立信用狀再安排出口等程序完成均約超過1個月,作業時程已超過我國產證管理辦法規定之30天內補送出口報單資料期限之規定。
另預簽之產證交予巴西政府申請輸入許可證后,無論核準與否,該產證正本均無法退回我出口商,亦造成該放行前產證因無實際出口無法結案,亦無法繳回注銷之情形。
為解決我出口商所面臨之上述問題,各產證簽發單位自即日起采取下列措施預簽輸往巴西紡織品及成衣之產證:
廠商申請輸往巴西上述產品放行前產證時,產證系統將自動加注「巴西預簽產證之案件」項目結案注記。
俟貨品實際出口時,產證申請人再向簽發單位檢具出口相關交易文件并補送出口報單或出口證明文件資料。
未于3個月內完成上述程序者將停止受理所有產證之申請。
另出口商因向巴西政府申請輸入許可證,無法繳回產證辦理注銷結案者,請檢具切結書向產證簽發單位申請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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