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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出口企業需獨立應對反吸收調查
近日,歐盟委員會正式發布公告,開始對我國出口的化纖布發起反吸收調查。反吸收調查是反傾銷的“后置”行為,審查的重點是涉案產品的價格,涉案企業已開始積極應對。
據介紹,這次歐盟對我國化纖布的反吸收調查是建立在2005年反傾銷案基礎上的,“類似于反傾銷復審,但又不同于反傾銷復審”。
作為紡織品大國,我國在歐洲市場一直占據重要地位,本次反吸收調查無疑會給我國化纖布的出口帶來影響。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副會長曹新宇表示,如果此次歐盟委員會經調查認定存在“吸收”行為,征收的高額反吸收稅肯定會繼續“封殺”我國紡織品企業的出口機會。
據悉,此次被反吸收調查共涉及全國1300多家企業,涉案的化纖布有8個稅號,包括染色和印花聚酯長纖面料,聚酯長纖面料主要用于制作西服里襯、睡衣、女式內衣、運動衣、工作服及外套等服裝產品。
曹新宇介紹,在2005年征收反傾銷稅后,我國化纖布的出口數額就受到影響,在歐盟市場的占有率從第1位下滑到第6位。此次歐盟再次發起反吸收調查,其后果可能是在目前的反傾銷稅基礎上再加征新的高額反吸收稅,無疑會令我國化纖布出口“雪上加霜”。
WTO反傾銷協議中并沒有規定反吸收的內容,但歐盟規定了反吸收制度。根據歐盟反傾銷條例規定,作出反傾銷終裁決定后,反傾銷程序進入5年的征稅期,其間如果發現反傾銷措施沒有達到預期效果,可以發起反吸收調查。
如何應對此次反吸收調查,是中國紡織品出口企業最關心的問題。對此,北京市環中律師事務所王雪華律師表示,涉案企業一定要積極應訴。由于反吸收調查時,調查方只看涉案產品出口價格是否下降,不會主動考慮產品實際價值是否降低,因此,企業必須主動提出產品實際價值降低導致出口價格下降的有力證據。
據紡織品商會有關人士介紹,由于反吸收調查不考慮損失和共同體利益,不涉及產業損害。因此,紡織品商會不會再統一代表企業應對,企業是完全的應訴主體,目前各涉案企業都在積極準備應對,尤其是在反傾銷案中取得市場經濟地位的26家勝訴企業,因為這對于他們保住反傾銷案取得的成果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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