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制度是我國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關乎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和生態環境治理體系。與之相配套的《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制定的條例。自2018年發布征求意見稿以來,在多年探索、實踐積累、經驗借鑒、問題倒逼的基礎上,經過多次修改后,終于正式頒布,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條例》是為了加強排污許可管理,規范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污行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該條例從明確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范圍和管理類別、規范申請與審批排污許可證的程序、加強排污管理、嚴格監督檢查、強化法律責任等方面,對排污許可管理工作予以規范。
《條例》以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為手段,壓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推動主動守法,同時推動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轉變角色、找準自身定位、履行好監管職責。在一些重大問題上形成了解決路徑,為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更加完善奠定了法規基礎,為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提供了制度利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