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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經貿展覽管理有法可依
特點鮮明要點明確 出國經貿展覽管理有法可依——中國貿促會展覽辦負責人詳解《出國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審批管理辦法》
6月18日,《出國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審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正式實施以來,其特點及實施要點一直備受業界關注。7月20日,在沈陽召開的2006年全國出國經貿展覽工作會議上,中國貿促會展覽管理辦公室副主任趙會田就此做了進一步的解釋。
新《辦法》特點鮮明
趙會田指出,新《辦法》貫徹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結合出國辦展活動的實際,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出國辦展項目審批的條件、依據、受理和審查程序、期限以及批準項目的通報、公示、監督管理等做出了具體規定,明確了審批機關的義務和權限,引入綜合執法體制,將出國辦展納入行政許可、工商、海關、外事等綜合管理體制的框架。他認為,新《辦法》與原管理辦法相比,特點鮮明,主要表現在:
首先,明確了出國辦展審批管理機關的職權范圍。趙會田認為,新《辦法》對出國辦展行為做出了具體定義,并特別指出,境內企業和其他組織獨自赴國外參加經貿展覽會(即企業和其他組織自行出國參展)以及赴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舉辦和參加經貿展覽會不是中國貿促會審批管理工作的管轄范圍。
其次,擴展了出國辦展組展單位的范圍。新《辦法》取消了原管理辦法中關于組展單位資格的有關規定,對組展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做出水平式規定。趙會田說,這意味著,組展單位已經擴展到所有具備條件的境內法人。
第三,取消了出國辦展備核管理制度。原管理辦法規定,組展單位赴展覽會集中舉辦國或未建交國家以外的國家舉辦展覽會,可以先行開展籌展活動并在展覽會開幕前3個月直接向中國貿促會申請核發備核批件。趙會田介紹說,當時設立這一制度的前提是,組展單位的資格是經過核定的。他認為,在組展單位資格審批已經取消的情況下,組展單位的范圍已經擴展到所有具備條件的境內法人,備核管理制度的前提條件不復存在,如繼續執行該制度,會破壞審批管理制度的統一性,造成審批管理機關與組展單位間法律責任的不確定性,且會引發管理漏洞。
第四,明確了對違法出國辦展行為的查處辦法。新《辦法》規定,“境內個人不得從事出國辦展活動,企業和其他組織未經批準不得從事出國辦展活動。境外個人、企業和其他組織不得在中國從事出國辦展活動。”趙會田指出,違反這一規定的違法經營行為一經被發現,中國貿促會應予制止并提請有關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而原管理辦法只對經審定具有組展資格的單位做出了管理規定。
第五,強化了對出國辦展活動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監管。新《辦法》規定,組展單位在提出出國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人員復核申請時必須提交保護知識產權工作方案,并在出國辦展全過程中認真執行。趙會田強調說,如執行不力在外造成嚴重影響,將承擔法律責任;同時規定建立參展單位侵權公示制度,被公示的單位3年內不得參加出國展覽團。
第六,明確了中國貿促會與組展單位間及組展單位對參展單位的義務。
趙會田介紹說,新《辦法》規定,中國貿促會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對組展單位的申請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通知組展單位,說明理由并告知組展單位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組展單位向貿促會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全面,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項目經批準后,組展單位應向相關企業提供準確、全面的展覽會信息,與參展企業簽訂正式參展合同,嚴格遵守我國法律、法規,信守承諾,合理收費。
施行細則明確
在新《辦法》中,審批的條件、程序等方面規定的施行細則非常明確。但趙會田強調說,在新管理辦法實施過程中,組展單位需要特別注意其中一些施行細則的規定。
關于對是否符合審批條件的證明材料的查驗。新《辦法》第五條對審批的條件做出了具體規定,根據此規定,第九條第二款明確,首次提出項目申請的組展單位除提供項目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供證明其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趙會田指出,其中第1項要求提供的項目可行性報告,須包括以下相關內容:境內地區和行業發展狀況與辦展項目的適應性、赴展國市場需求與境內地區和行業發展狀況的適應性、組展單位與境內目標企業的聯系情況及境外租用展覽場地的可行性。
他講道,第2項要求提供的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驗證原件)是指,組展單位在提供登記證書復印件的同時,須持登記證書原件供展覽管理辦公室經辦人員查驗。
第6項要求提供的有因公出國任務審批權的部門和單位出具的證明函,須包括“有因公出國任務審批權的部門或單位同意組展單位組織出國展覽團組、向參展企業發出出國任務通知書并承擔對出國展覽團組的外事管理責任”方面相關內容。
關于提前批準出展項目。新《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對于連續舉辦五屆以上的或因展覽會籌備周期長需提前審批的項目,中國貿促會可提前予以批準并核發《出國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批件》。”趙會田指出,只要項目符合規定條件,展覽管理辦公室將依照規定受理并辦理審批手續,但前提條件是,組展單位必須提前提出項目申請。
關于組展單位與參展企業簽訂正式參展合同。新《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組展單位應與參展公司簽訂正式參展合同。該合同是指書面合同。根據該規定,展覽管理辦公室經辦人員在受理出國辦展人員復核申請時,將抽查參展合同。趙會田認為,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針對目前不少組展單位委托其他單位招收參展企業的習慣做法,將來展覽管理辦公室審驗參展合同的時候,只認同組展單位與參展公司直接簽訂的參展合同,受委托單位與參展公司簽訂的合同視為無效。
關于取消備核管理的過渡期。新《辦法》取消了備核管理制度,而在新管理辦法生效前,組展單位依照原辦法已經展開赴原備核管理國家出展項目的籌備工作,為保持工作的連續性,需要設定一個取消備核管理制度的過渡期。趙會田介紹說,2007年6月30日以前開幕的赴原備核管理國家的展覽會項目,仍然依照原辦法履行備核手續,但申請備核時須另外提交保護知識產權工作方案和國外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2007年6月30日以后開幕的赴任何國家的展覽會項目,一律依照新辦法規定的程序履行報批手續。
關于保護知識產權工作方案和國外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新《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組展單位在提交出國辦展人員復核申請時須提供保護知識產權工作方案和國外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趙會田指出,組展單位提供保護知識產權工作方案的內容應該包括招展過程中向有關企業宣傳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情況、為避免假冒偽劣產品參展所采取的實際措施、展品侵權可能性分析和展覽現場處理有關糾紛的預案。
另外,針對國外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的內容應包括展覽團后勤服務商基本情況及對其應急能力的評估、與旅行有關的參展人員國外人身、財產安全保障措施、展場及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兩項原則規定得到落實在新《辦法》中,對于大型出國展覽團的管理和組展單位資質評估兩項原則規定得到了落實。
新《辦法》第二十三條關于對大型出國展覽團管理的原則規定,沿用了原辦法的規定。因此,在具體實施中仍將沿用原來施行的管理辦法。趙會田指出,但其原有管理規定需要根據我國出展面臨的新形勢和新問題進行修訂。
新《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組展單位資質及其評定,是我國出展協調管理工作中的新事物。趙會田介紹,對于組展單位資質的評定辦法,初步設想是根據組展單位年度實際辦展項目總數、展位總數、計劃實施率、計劃展出面積實施率、項目平均展位數、人員復核調整次數以及對管理辦法的遵守情況等指標,對組展單位的資質進行年度評估,并將評定的資質作為審批組展單位下一年度出展項目的依據。
新《辦法》的發布實施,標志著我國出國辦展活動的審批管理,已經從政策約束發展到法律規范。在會上,趙會田最后表示,在今后的審批管理工作中,中國貿促會將依照行政許可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密切聯系、依靠有關政府職能部門,團結廣大組展單位,嚴格履行法定義務和管理責任,把新管理辦法貫徹好、實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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