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會直通車
出國辦展關注施行細則◎
最近實施的由中國貿促會發布的《出國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審批管理辦法》中,審批的條件、程序等方面規定的施行細則非常明確。所以組展單位需要特別注意其中一些施行細則的規定。
關于對是否符合審批條件的證明材料的查驗。新《辦法》第五條對審批的條件做出了具體規定,根據此規定,第九條第二款明確,首次提出項目申請的組展單位除提供項目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供證明其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其中第1項要求提供的項目可行性報告,須包括以下相關內容:境內地區和行業發展狀況與辦展項目的適應性、赴展國市場需求與境內地區和行業發展狀況的適應性、組展單位與境內目標企業的聯系情況及境外租用展覽場地的可行性。第2項要求提供的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驗證原件)是指,組展單位在提供登記證書復印件的同時,須持登記證書原件供展覽管理辦公室經辦人員查驗。
第6項要求提供的有因公出國任務審批權的部門和單位出具的證明函,須包括“有因公出國任務審批權的部門或單位同意組展單位組織出國展覽團組、向參展企業發出出國任務通知書并承擔對出國展覽團組的外事管理責任”方面的相關內容。
關于提前批準出展項目,新《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對于連續舉辦五屆以上的或因展覽會籌備周期長需提前審批的項目,中國貿促會可提前予以批準并核發《出國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批件》。”具體說也就是只要項目符合規定條件,展覽管理辦公室將依照規定受理并辦理審批手續,但前提條件是,組展單位必須提前提出項目申請。
關于組展單位與參展企業簽訂正式參展合同,新《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組展單位應與參展公司簽訂正式參展合同。該合同是指書面合同。根據該規定,展覽管理辦公室經辦人員在受理出國辦展人員復核申請時,將抽查參展合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針對目前不少組展單位委托其他單位招收參展企業的習慣做法,將來展覽管理辦公室審驗參展合同的時候,只認同組展單位與參展公司直接簽訂的參展合同,受委托單位與參展公司簽訂的合同視為無效。
新《辦法》取消了備核管理制度,而在新管理辦法生效前,組展單位依照原辦法已經展開赴原備核管理國家出展項目的籌備工作,為保持工作的連續性,需要設定一個取消備核管理制度的過渡期。中國貿促會展覽管理辦公室副主任趙會田介紹說,2007年6月30日以前開幕的赴原備核管理國家的展覽會項目,仍然依照原辦法履行備核手續,但申請備核時須另外提交保護知識產權工作方案和國外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2007年6月30日以后開幕的赴任何國家的展覽會項目,一律依照新辦法規定的程序履行報批手續。
關于保護知識產權工作方案和國外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新《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組展單位在提交出國辦展人員復核申請時須提供保護知識產權工作方案和國外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組展單位提供保護知識產權工作方案的內容應該包括招展過程中向有關企業宣傳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情況、為避免假冒偽劣產品參展所采取的實際措施、展品侵權可能性分析和展覽現場處理有關糾紛的預案。
另外,針對國外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的內容應包括展覽團后勤服務商基本情況及對其應急能力的評估、與旅行有關的參展人員國外人身、財產安全保障措施、展場及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在新《辦法》中,對于大型出國展覽團的管理和組展單位資質評估兩項原則規定得到了落實。新《辦法》第二十三條關于對大型出國展覽團管理的原則規定,沿用了原辦法的規定。因此,在具體實施中仍將沿用原來施行的管理辦法。趙會田指出,但其原有管理規定需要根據我國出展面臨的新形勢和新問題進行修訂。
新《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組展單位資質及其評定,是我國出展協調管理工作中的新事物。趙會田介紹,對于組展單位資質的評定辦法,初步設想是根據組展單位年度實際辦展項目總數、展位總數、計劃實施率、計劃展出面積實施率、項目平均展位數、人員復核調整次數以及對管理辦法的遵守情況等指標,對組展單位的資質進行年度評估,并將評定的資質作為審批組展單位下一年度出展項目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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